8月20日,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市政府决定从 2024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是: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随县595元/人•月,广水市604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728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随县593元/人•月,广水市57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88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随县1190元/人•月,广水市120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456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随县1080元/人•月,广水市104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55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
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6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560元/人•月。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认定标准分别按照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确定。
此次调整是根据省政府、省民政厅要求市(州)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而进行的。为的是让困难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提升获得感、幸福感。
市政府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特困对象、孤儿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水平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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