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关于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小学校舍建设等政策文件出台后,我市于2012年印发的《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通知》(随政办发﹝2012﹞72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且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已经失效。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减免配套费行为,落实中小学等减免政策,细化工业项目支持政策,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修订了原通知文件。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2.《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鄂教财〔2014〕3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促进托育事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随政办发〔2023〕14号);
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随州市及广水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3〕13号);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6.《随州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减免主城区社区办公场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拟办意见”批示》(2010年8月24日);
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
8.《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3年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和<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操作流程图(2023年版)>的通知》(鄂营商发〔2023〕4号);
9.《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随营商发〔2023〕4号);
10.《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随州市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9号);
11.《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
三、主要内容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通知》共3部分。
第一部分为“配套费的减免范围”,共9条,涉及幼儿园、中小学及托育机构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社区办公场所、保障性住房、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及上级文件规定可以免征的项目等九类直接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范围。细化对工业项目各类生产性用房特别是中小企业直接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支持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第二部分为“配套费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权限和相关程序。
第三部分为“加强监督检查”,强调必须严格按标准征收,严禁随意减免。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监督检查,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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