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市政府制定印发了《随州市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加强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提升农村房屋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共分为总则、规划设计、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农村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八章三十七条。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集体建设用于公共服务、农产品加工用房,村民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二、解决主要问题
(一)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和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办法》明确市、县、镇、村四级对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的领导职责和相关保障制度,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对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的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和建房村民对房屋质量的安全责任,建立农村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巡查机制。
(二)建立房屋从审批、设计、建设到安全隐患治理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明确了农村建房审批、设计、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规定,对后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危险等级鉴定等也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管责任。形成了一整套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现了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理念。
(三)体现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的总体安排。《办法》对农村房屋的建房设计、施工、验收、安全治理、应急处置做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农村房屋用地、建设、管理、隐患治理中的职责。
(四)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办法》规定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组织房屋安全排查、规范房屋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紧急情况处置。开展房屋整体安全状况评估、检查,对危险房屋及时开展安全等级鉴定,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建立危险房屋整治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报告和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这些规定旨在从多层面、全方位对房屋使用安全问题进行预防和治理。
(五)体现政府转变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往我市的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主要由相关事业单位行使,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转变职能要求,应当逐步交由市场来完成。《办法》明确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的监管职责,实现了房屋安全管理职能与市场服务相分离,也体现了依法公开公平的监管原则。
(六)坚持属地管理,放权基层,强化基层治理能力。农村房屋质量安全问题涉及面广,既需要加强宣传和专业指导,也需要对隐患进行排查和及时处理,是社会综合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明确了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宣传、监督、管理、处置农村房屋建设和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应对各类房屋安全问题的具体措施和主要职责,这些规定符合房屋安全管理的特点,也体现加强基层治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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