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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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20-08-06
信息来源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
杨文明
审核
系统管理员
《随州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有关精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随州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定,予以印发。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随州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标准地”改革总体目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活力为导向,按照试点引路、减轻负担、一次办好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标准地+先建后验”审批改革,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的改革措施,促进项目快速落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明确了“标准地”改革范围及目标。实施范围为全市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项目用地(不含危爆、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改革目标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开工,实现“标准地”供地项目5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目标。

第三部分明确了“标准地”改革内容。完善区域性统一评价,投资项目不再自行单独组织评估评价,直接使用评估评价结果,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成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授权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经信、招商等部门建立“标准地”出让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发布出让公告。企业竞得土地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出书面承诺,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政务服务中心完成告知承诺审批手续后,企业即可先开工建设。

第四部分明确了“标准地”出让工作流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规划选定拟出让地块,确定地块位置、形状、面积,确保土地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向相关单位征集上述地块出让的控制指标,编制供地方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告出让。竞买人与出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即可进场组织设计、施工,设计方案应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与项目相关的一切手续由企业自主选择时间申请办理,均不影响建设施工。各相关主管部门积极指导和协助企业按原给定条件依法办理。

第五部分明确了“标准地”出让实施步骤。一是开展试点前期工作,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出台“标准地”改革配套制度和工作流程。二是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在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园区内选择合适地块作为试点,制定首宗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方案,并实施公开出让。三是借鉴试点经验,各县(市、区)探索完成首宗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并确保工业园区5%以上的工业项目实现“标准地”出让。四是根据“标准地”出让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满意度、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并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部分明确了“标准地”改革工作的保障措施。成立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责任,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按照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企业履行约定,按标施建和达产;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和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推动“标准地”出让工作,严格监管,互相协作。市政府“标准地”出让工作纳入市政府2020年重点工作督查范围。

四、解读机关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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