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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赢疫情防控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双胜利,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若干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下面,就《通知》精神作如下解读:
一、 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增强全市经济发展活力,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二、 出台依据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企业财税和融资信贷支持,具体有25项举措。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二)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积极争取省财政厅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积极争取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
(四)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市、县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
(五)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
(六)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七)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
(八)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九)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十)对纳入国家、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名单并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十一)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
(十二)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20%(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10%)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
(十三)全市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平,其中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全年增速不低于20%。
(十四)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
(十五)各金融机构应对接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对复工复产、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
(十六)主动对接政策性银行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对制造业、外贸、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七)开展小微企业融资对接活动,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十八)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十九)丰富融资产品,探索推行应急订单贷、技改支持贷、应急资金循环贷等多种灵活适时的金融产品。
(二十)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2019年年报及2020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
(二十一)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上市意向的,积极向省争取优先纳入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名单,进行重点辅导培育。
(二十二)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市、县两级财政积极落实好分阶段奖励扶持政策。
(二十三)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
(二十四)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
(二十五)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
二是强化农业生产支持,具体有4项举措。
(二十六)落实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贴现政策,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2.5%。
(二十七)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
(二十八)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
(二十九)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是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具体有12项举措。
(三十)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
(三十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三十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十三)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三十四)2020年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十五)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5%。
(三十六)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三十七)2020年6月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三十八)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企业于疫情结束之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三十九)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四十)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
(四十一)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四是千方百计促进稳岗就业,具体有17项举措。
(四十二)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对我市重点调度非公生产企业直接招用首次在随就业的新员工(不含已按照“随政办发〔2020〕4号”享受技能人才返乡就业补贴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达6个月以上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地方就业配套资金中给予企业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四十三)在人社部门发布的缺工企业目录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高校毕业生、城乡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到企业稳定就业半年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服务补助500元,按员工所在企业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由所属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十四)对返乡人员创办企业,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等额奖励,本级行政性规费全免;租赁厂房的,由受益财政视情况给予1-2年租金补贴。
(四十五)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10人及以上稳定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保、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四十六)对个人创业的,提供10万元以内担保贴息贷款。
(四十七)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四十八)对返乡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财政贴息,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十九)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十)对招用符合条件贫困劳动力的重点企业和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十一)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
(五十二)适当放宽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五十三)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继续延长6个月。
(五十四)对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十五)对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五十六)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五十七)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加各类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在现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提高20%。
(五十八)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并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
五是稳定外经贸发展,具体有2项举措。
(五十九)充分利用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出险理赔、融资贴息、保费补贴等政策性服务,帮助外贸出口企业规避出口风险。
(六十)对受疫情影响引发的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和工程承包、劳务派遣等合同纠纷,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中介组织为相关企业提供商事法律支援,开通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绿色通道,协助外经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其他商事文件认证。
六是加大困难群体扶持力度,具体有3项举措。
(六十一)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延长贷款期限6个月。
(六十二)对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
(六十三)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
七是加强要素保障,具体有3项举措。
(六十四)对纳入2020年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
(六十五)对省级重点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建设用地计划报省政府统筹解决。
(六十六)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受疫情影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至今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地块,经受让人申请,报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缴纳,免除违约金,合同中确定的开竣工日期顺延。经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允许工业企业在1年时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
八是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有4项举措。
(六十七)推动“证照分离”和商事制度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发票申领、社保登记压缩至3个工作日。
(六十八)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工业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开办企业公章刻制费用。
(六十九)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
(七十)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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