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听众朋友:
为规范我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随州城区实际,市政府四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随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0年1月17日,随州市人民政府以随政发〔2020〕2号文件印发了《随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规定,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处理。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审批窗口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服务核准证,取得核准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核准不得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路线、时间、限速行驶,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处置场所,禁止在处置场地以外倾倒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混装倾倒。从事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维修活动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
《办法》指出,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文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各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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