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城管执法委作为《办法》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01、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
(一)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建筑垃圾及渣土产生量逐年增长,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比较混乱,已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环境面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由于建筑垃圾处置配套设施滞后,施工单位乱处置、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建筑、拆迁等工地没有配备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比较普遍;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沿途抛洒漏撒的现象特别严重;大量非专业公司的不具备标准配置的各类车辆在夜晚私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超限超载导致建筑垃圾漏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屡禁不止;各职能部门、城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建筑垃圾产出单位、运输单位和垃圾处置场经营单位责任不明晰,源头控管难度大;一些法律责任不具体、处罚标准不明确,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同时,2015年出台的《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已过,且原暂行办法内容不够完善,与目前城市管理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重新出台《随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强化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品质随州建设水平。
(二)制定依据
制定《随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主要有以下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6)《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
(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9)《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目标任务
规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为品质随州建设增添力量。明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特许经营原则,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准入行为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处置场所,提升专业化水平;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管理合力;明确企业(建筑企业、施工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处置场经营企业)职责、运输车辆标准和施工现场管理,从源头上管控,标本兼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发展方向,鼓励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推动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明确法律责任和对随意堆放、倾倒、弃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规范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02、质疑诠释
因2015年市政府已出台《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并运行了两年,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政策比较熟悉,期盼度也较高。新《办法》已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未提出质疑;《办法》条款专业术语通俗易懂,不会产生歧义或误解。同时我们在《办法》出台后,将加大宣传和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群众的需求,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03、《办法》对应办理的事项有哪些规定
《办法》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的条款,在《办法》中对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主体和条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设置了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服务核准证等规定。
(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证需提供的材料(具体情况见办事指南):
1、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2、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核准证的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处置合同。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审批窗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决定。符合处置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并书面告知原因。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并自申请人补齐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建设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实行并联审批,同步推进。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2、运输期限、种类、数量(含现场能消纳建筑垃圾的数量);
3、污染防治措施;
4、承运单位的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
(三)申办建筑垃圾运输服务核准证有关要求: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服务核准证,取得核准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承运单位。
(四)申请办理运输服务核准证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满足需要的停车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4、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安全运营、保养、环境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5、与消纳场所经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协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自建消纳场所的除外)。
(五)新型城市智能环保渣土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道路运输证、车辆运输合格证、车辆行驶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铭牌,并随车携带;
2、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统一;
3、配备密封装置、限速装置、卫星定位、电子报警、视频影像系统、装卸及行驶记录仪且运转正常。
04、《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为保障《办法》的贯彻落实,《办法》第六章对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处罚措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并严格依照上位法规定细化了行政裁量权,确保执法的公平合理。
执行程序涉及审批、收费、罚款的,一律在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窗口办理,按照窗口办事指南和流程办理。
05、《办法》有哪些创新
原《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新《办法》是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出台的政策,特点是立足随州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填埋、消纳、处置、循环利用的现状,站在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程序、完善处置设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高度制定此《办法》。创新点在于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期盼,在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为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指明了发展方向,设置了具体目标,契合目前国家提倡绿色发展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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