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22-53544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日期
2022-09-30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22〕14号
效力状态
失效
编辑
杨文明
审核
罗皓月
发布机构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小型水库管理细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小型水库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州市小型水库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8日

随州市小型水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确保小型水库大坝安全,发挥小型水库工程效益,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小型水库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责任明确、专人管理、安全至上、坝区整洁、水质达标”的目标进行管理。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公共安全的义务。所有小型水库都必须服从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责任和机制

第四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小型水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小型水库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公益性小型水库管理经费,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实施安全监督,组织安全检查。

第六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属农村集体和乡镇水利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主管部门职责,并按要求指派行政领导担任水库安全行政责任人。

管理权属在乡镇以上的小型水库,其管理主体的主管部门为水库的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按要求指派水库安全行政责任人。

其他小型水库(含企业管理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并按要求指派行政领导担任水库安全行政责任人。

第七条 小型水库必须明确管理主体,管理主体对水库的安全运行管理负直接责任。

对于没有专门管理机构而由村(组)管理的小型水库,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一)乡镇水利管理机构直接管理模式。小(1)型水库、重点小(2)型水库以及跨村组的小型水库,可划归乡镇水利管理机构直接管理。

(二)流域统一管理模式。对于有严格调度要求的流域,如果流域内有大、中型水库,可将该流域的全部或部分小型水库划归大、中型水库专管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另行组建管理机构。

(三)灌区统一管理模式。对于中小型灌区,可组建管理机构,将灌区内的所有小型水库划归灌区统一管理;对于大型灌区某些灌溉区域,如果成立了灌区用水户协会,可将其管辖范围内参与调蓄的小型水库,划归协会管理。

(四)企业管理模式。对于企业自主建设,或者企业长期租赁、收购的小型水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可明确由企业管理。

(五)其他有益于小型水库管理的模式。

村管小型水库未改变管理模式之前,村级组织应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八条 没有专管机构的小型水库都必须确定专人管理,管理主体应建章立制,明确专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协议。

(一)对于已经实现乡镇、流域、协会和企业管理的小型水库,必须对管理的每座水库指定水库专管人员。

(二)对于村组管理的其他小型水库,可明确一名就近居住的村干部为水库专管人员,也可聘用或指定责任心强的专管人员。

第九条 属乡镇管辖的小型水库,经管理主体确定的专管人员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应及时告知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小型水库专管人员对管理主体负责,业务上接受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指导和管理。

小型水库专管人员应熟悉水库管理业务知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每年更换的水库专管人员组织水库管理知识培训,促进其履职尽责。

第十条 逐步推进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对于无能力组织有效管护的小型水库,小型水库的管理主体或主管部门可将其管理范围内的小型水库采取打包的方式,委托附近有能力的大、中型水库或其他水利行业单位、专业队伍对水库进行“物业化”管护。

小型水库“物业化”管护,不能取代管理主体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管理主体或主管部门应与“物业化”管理队伍签订合同,明确管理事项及责任。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应明确安全管理行政责任人,同时还要按照上级要求落实主管部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巡查责任人。

小型水库须按照要求落实防汛抗旱指挥长责任。防汛抗旱指挥长一般由水库安全行政责任人担任。

各水库每年明确的各类责任人应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三章 水库建设和水库注册

第十二条 新建小型水库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履行报批手续。政府投资新建的小型水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由有权限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已列入有关规划的项目可不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社会自主投资新建的小型水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有权限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建设单位同时应取得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

其中:规划同意书许可应按照《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细则》的要求,须报请具备许可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同意;发改部门核准新建的小型水库,报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初步设计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未批先建的小型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罚款。

在补办相关手续之前,须委托专业机构对已经建成的工程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或通过整改后鉴定为安全的,方可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新建小型水库在下闸蓄水试运行之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鉴定经验和能力的单位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新建小型水库竣工验收后应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实施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大坝加高、溢洪道扩整、剖坝新增输水或其他设施,如水库校核洪水位提高新增占地的,须参照新建水库程序执行。

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小型水库在运行工况、特征值、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报批。

第十七条 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水库管理主体及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小型水库降等、报废应由申请人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报告(含降等或报废的工程措施设计、影响分析及水源补救措施设计等),并组织清产核资。

小(1)型水库降等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降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型水库报废由具备新建同类水库审批权限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小型水库的库容经复核或者经过工程措施库容减少后达不到水库规模,符合报废条件的,按规定报批,其管理单位应在撤销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注销。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应通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到水利部水库大坝管理机构。

第四章 调度运用和应急管理

第十九条 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工程现状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从水库安全的原则,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规程。水库调度规程按管辖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库主管部门或者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水库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应急预案的调度实施,必须经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水库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调度运用应以确保工程安全为前提,根据水库的使用功能和兴利主次关系,结合库区淹没和下游河道行洪的实际情况,本着“局部服从整体、兴利服从防洪、下游河道防洪服从水库安全、生产用水服从生活用水”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除害和兴利的关系,把灾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将效益发挥到最大限度。

第二十一条 以灌溉或供水为主的小型水库,其使用功能如需变更,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小型水库管理主体应加强水库输水管理,保障渠道(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行。禁止非管理人员启闭闸门或阻挠管理人员启闭闸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渠道内乱挖乱堵、偷水、抢水、阻水。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协调小型水库管理主体共同推进小型水库良性运行机制。

小型水库灌溉、发电、生产生活用水或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水库维修养护、渠道维护、防汛物资购置等经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每年汛前督促落实小型水库备汛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及乡镇站所的防汛责任。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行政责任人(防汛指挥长)在每年汛前应按照水库调度规程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规定,部署水库防汛相关工作,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物资和应急演练,落实水库值守、巡查、报汛及维修养护等工作。汛期要加强督办,雨期要到岗到位,抢险要靠前指挥。

第二十四条 尚未达到防洪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小型水库,在水库脱险之前,水库管理主体必须采取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保证水库安全,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应配合县级水利行业白蚁防治机构开展白蚁普查和防治工作。各县级辖区内,原则上每年对所有水库组织一次普查和防治;对于水库数量较多的,至少每两年一个轮回对所有水库进行普查和防治。对发现蚁害的水库,应及时组织治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新建(含扩建)或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6—10年进行一次;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首次安全鉴定在蓄水验收或投入使用后5年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水库淹没区和行洪河道的管理。

水库下游河道应保持设计规定的过水能力,不得乱挖乱占、设障阻洪、缩小过水能力。已形成的阻水障碍物,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及时清除。

水库在滞洪期内,或执行紧急预案调度并按照经批准的调洪方案下泄洪水时,应事先通知上、下游有关单位,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下游有关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工作,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擅自到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种植农作物,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水库按调度规程蓄水对其造成淹没损失;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按经批准的水库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下泄洪水造成溢洪道和行洪河道内的淹没损失以及水库及下游河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非法活动被依法取缔造成的损失,国家及有关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工程和水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为准。一般按下列标准划定:

工程管理范围: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库内水域和岛屿;主坝、副坝及其禁脚地和溢洪道(主坝为坝高的7—10倍,副坝为坝高的5—7倍,溢洪道两边为开口面的3—5倍);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工程保护范围:主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副坝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周围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10米,渡槽两端50米。

第二十九条 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实施项目建设,应当符合防洪、大坝安全和水土保持管理的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批准兴建的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留下的取土场、开挖面和弃土废渣存放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规定的内容植树植草,保持水土,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已经建成的开发建设项目,如对水库工程安全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小型水库工程安全影响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十条 水库工程在紧急抢险时,经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可以在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砂、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三十一条 确需利用水库坝顶或坝坡平台兼作公路的,申请人应组织编制技术论证报告,并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专用公路的,由专用单位负责养护;属于乡村道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第三十二条 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电站及输变电设施、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测量标志,水文、交通、通信、输变电等设施设备;

(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修筑码头、开挖水渠、堆放物料、开展集市活动等;

(四)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埋坟等;

(五)损毁渠道、渡槽、隧洞及其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

(六)在渠堤上垦植、铲草、移动护砌体;

(七)在水库内筑坝拦汊、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

(八)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围垦、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九)其他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加强水库水污染防治,逐步实现小型水库水质达标。在水库水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和高效、高残留的农药,洗涤污垢物体,浸泡植物等;

(二)围栏、围网养殖,投放肥(粪),施用有害鱼药;

(三)使用违规网具及毒鱼、炸鱼、电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四)倾倒垃圾、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倾倒砂、石、土;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水库流域范围内从事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开发建设项目(厂矿企业、养殖基地、楼堂馆所、旅游设施等),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

利用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制订规划。

在水库流域范围内已建成的开发建设项目(厂矿企业、养殖基地、楼堂馆所、旅游设施等),如对水库水质造成影响,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限期不能消除影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担城镇生活供水或者农村安全饮水任务的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生活饮用水保护区,设立标志,区内严禁从事污染水体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利用水库进行水产养殖、科学试验的,必须事先经过水库管理主体同意,有偿使用,并报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产养殖、科学试验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和污染水体。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水库工程管理和水质保护的行为,水库管理主体、专管员或管理机构应重点跟踪,乡镇人民政府应严加管理,必要时县级水利、生态、农业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打击。

第三十八条 公益性小型水库应审慎租赁、承包。凡租赁、承包的小型水库,水库管理主体须与租赁、承包人签订合同,租赁、承包人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水库安全和水质保护工作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如果租赁、承包人不接受管理,或者水库安全和水质达标长期得不到保障,水库管理主体及其主管部门可依法解除租赁、承包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发包、出租。

第六章 枢纽工程管护维修

第三十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中应对大坝、溢洪道和输水建筑物、管理设施、水流形态和坝区岸坡等进行经常的检查和观测,及时发现不正常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工程安全运用。

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初次蓄水检查。

(一)经常检查。由水库巡查责任人或专管员、管理机构指派人员完成,检查频次为汛期不少于每天一次、非汛期不少于每周一次(溢洪道泄洪、输水设施放水时不少于每天一次)。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4月)、汛后(10月)、春节之前(1月),应对水库枢纽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水库巡查责任人或专管员、管理机构指派人员配合各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完成。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应加密对水库水雨工情进行观测和检查。检查由水库安全行政责任人(防汛指挥长)、水库防汛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水库巡查责任人或专管员、管理机构指派人员参加,必要时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专家会同检查。

(四)初次蓄水检查。新建水库或水库除险加固后第一次蓄水,应在较高水位时对工程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水库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完成。

第四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检查和观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大坝。土坝应注意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危害;上游坡有无风浪冲刷;下游坡坝身及坝山结合部有无散浸或集中渗漏,散浸是否形成沼泽,集中渗漏是否冒浑水;坝头岸坡山体有无滑坡或其他变形迹象;坝脚下游附近区域有无异常出水,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坝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是否荆棘密布、杂草丛生等。

对于混凝土或浆砌石坝,应注意坝身(含溢流坝段)有无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等现象,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填充物有无流失;岸坡及基座岩体是否稳固,有无集中渗漏;廊道是否漏水;反滤排水设备的渗水有无骤增骤减;塔架有无倾斜等。

(二)溢洪道。应注意过水通道内是否有影响泄水的障碍物;两岸山坡是否稳定;边墙和底板是否完好无损,有无裂缝、损坏和渗水现象;溢洪水流是否冲坝脚和坝坡;交通桥(机耕桥)是否正常等。

泄洪时还要随时注意工程运行情况和下游防护工作,观察泄洪是否导致工程性破坏。严禁在尾水附近捞鱼或涉水,以免发生事故。

(三)输水管(洞)。应注意管(洞)内壁有无堵塞物,有无裂缝、错位变形、漏水孔洞和异常滴水声;出口管内有无漏水,管外壁周围有无浸湿或漏水现象,出流有无浑水;分级取水卧管是否完好无损,取水口是否密闭,顶端通气室的通气孔是否畅通等。

对闸控取水的,应注意启闭机房、排架(或竖井)、工作桥及面板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发生沉降变形或倾斜;闸门有无歪扭,门槽是否堵塞,止水是否完整,有无老化及漏水现象,导轮是否锈蚀;启闭机运转是否灵活,有无不正常音响和振动;丝杆是否弯曲、磨损、锈蚀,铆钉或螺栓有无松动;钢丝绳有无锈蚀断丝,吊点结合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衡;机械转动部分润滑油是否充足;机电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完好;通气管是否完好无损,是否通畅;供电电路是否畅通等。

在放水过程中,还应注意管(洞)是否异常堵塞,有无异常声响,管外壁周围有无漏水现象,是否冒浑水;出口流态、流量有无突变现象。如有以上情况应及时关闭闸门或取水口,及时检查处理。

(四)管理设施。应注意进库和上坝公路是否畅通;水库所在地通讯设施是否畅通,手机是否有信号;水库安装的信息化设备、水库管理房、水位观测尺(桩)或其他标记是否完好无损;水库现场是否存放砂石料等防汛物资,数量是否减少等。

(五)水雨情。观测水库水位及对应库容、溢洪道过水深度及对应下泄流量;特别检查还应观测水库流域范围内的降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小型水库枢纽工程检查和观测情况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检查都须认真进行,详细记载。每次检查应由负责单位逐库填报《小型水库枢纽工程管理巡视检查表》。经常检查的表格由水库专管人员保存,年终考核时一并交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存档(有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可自己留存);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表格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或水库管理机构汇总并形成汇报材料后,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迅速研究处理。检查人及组织人应初步判别险情程度,如情况严重,应采取紧急措施,并迅速上报。对一时不能处理的险情应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不出事故。

第四十二条 通过检查,对水库存在的工程性问题的严重程度,判别标准如下:

(一)一般病险。大坝荆棘密布、杂草丛生;大坝坝顶、坝面、防浪墙、排水沟、反滤坝、溢洪道边墙和底板、交通桥面板及栏杆、输水设施取水口和出水口等建筑物表面破损、脱落、塌陷、隆起、裂缝等;闸门、启闭机、丝杆等金属结构没有润滑、油漆脱落等;已形成的进库及上坝公路凹凸不平、通车艰难等影响水库大坝正常运行的情况。

(二)较大病险。坝区白蚁危害;坝顶有较大裂缝,上游坡护坡损毁,下游坡有散浸脱坡现象,大坝反滤体排水不畅;输水管闸门启闭异常或漏水,启闭机、丝杆等金属结构存在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溢洪道边坡不稳定,塌方阻碍行洪;泄水建筑物泄水时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进库及上坝公路损坏无法通行等影响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病险。

(三)重大病险。大坝发生异常的较大变形;大坝坝体或坝基形成明显渗漏通道,且冒浑水;大坝上、下游坡出现较大塌坑(洞);大坝下游坡因渗漏导致滑坡、脱坡;大坝两端山体发生地质破坏,导致山体滑坡,挤压坝体或挤占溢洪道行洪断面;大坝坝脚下游附近区域异常出水,有流土管涌迹象;高水位时,输水管坝下埋管管外壁严重渗水可能抽筒,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水库具有溃坝风险的其他险情。

第四十三条 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管理设施进行维护。小型水库维护一般可分为日常的维修养护、岁修、大修和抢修。

(一)日常的维修养护由水库专管人员或管理主体负责完成。主要针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一般病情”进行处置,以保持坝区整洁、工程完整、进库道路通行顺畅。

(二)水库岁修由水库管理机构或水库主管单位针对汛后全面检查所发现的工程问题,编制整修计划,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整修范围为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较大病险”。

(三)水库大修和抢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完成。主要针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险情”进行处理。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各乡镇和水库管理单位编报每年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计划(方案),资金从上级补助资金、水库经营收入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水库大修和抢修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小型水库信息化建设、维护和管理,统筹资金保证正常运行,确保小型水库运行安全处于可控状态。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运用

第四十五条 应加强小型水库管理水平的绩效评价。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进行绩效评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进行绩效评价。

(一)对小型水库的管理情况,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应在每年汛后组织对辖区内的各小型水库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各水库是否有管理机构或有专人管理,坝容坝貌是否整洁,枢纽工程是否存在病险情,防汛物资是否齐全,工程收益是否用于水库管理,检查和观测资料是否齐全,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及流域范围内是否存在影响大坝安全和水质达标的违法经营活动,水库水质是否达标等。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终组织对各乡镇的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应对乡镇水利管理机构直管的小型水库进行全面检查,对其他水库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和平时检查发现的情况,并结合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加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工程技术档案和运行管理档案的整理归档。档案管理纳入绩效评价。

(一)小型水库专管人员或管理机构平时应整理留存的资料包括:水库枢纽工程检查和观测资料;水库工程管理和水质保护工作中的检查资料;水库经常性的维修养护资料;水库经营和水费收入及支出的资料;管理章程制度及签订的责任合同(协议)资料等。

以上资料在年终绩效评价时汇总上交乡镇水利管理机构统一存档。

(二)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或水库管理机构应收集整理并存档的资料如下:

(1)各水库资料。包括:各水库上交的资料;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资料;岁修、大修和抢修的资料;防洪抢险的资料;维修养护验收资料;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大坝加高、溢洪道扩整、剖坝新增输水或其他设施的资料;使用功能变更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批资料;各阶段水质检测资料;管理章程制度及签订的责任合同(协议)资料;工程管理和水质保护的执法资料;年度考核资料;枢纽工程及库区管理的图片资料等。

(2)综合资料。包括:各水库专管人员备案资料;水库管理、防汛抗旱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和综合资料;乡镇明确防汛组织机构及各水库防汛责任人的文件;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水库责任人培训和应急演练资料;本乡镇各水库位置及防洪影响区域和灌溉面积图表;水库枢纽工程定期检查综合汇报材料;水库综合执法资料等。

第四十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乡镇的小型水库管理情况进行暗访,如发现水库没有落实专人管理、水库存在安全隐患、水库水质和坝区整洁不达标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并在年终绩效评价时视整改情况进行计分。

第四十八条 小型水库管理绩效评价实行100分制,70分以上为合格。对绩效评价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责令整改,并视情况扣减补助资金。

小型水库专管人员所管理的水库连续三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应予以辞退,并对管理主体予以通报,追究责任。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所管理的水库连续三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并进行问责。

乡镇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绩效评价连续三年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并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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