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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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系统管理员
  • 审核: 杨文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0月10日

 

随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4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实现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各县、市、区至少有1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乡镇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到2022年,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随县、广水市60%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

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达到30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达到80个。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随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挥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常伦任指挥长,副市长熊桢、李国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供销合作社、随州日报社、随州广播电视台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委,市城管执法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制度设计。各县、市、区应于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分类标准,确定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探索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

(二)全面实施分类。坚持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加快推行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坚持整区域推进,各地要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分类类别全覆盖,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全覆盖。

(三)推进源头减量。开展农副产品、食品、化妆品、礼品、外卖、快递等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实施“限塑令”并开展专项整治。鼓励居民采用专用容器盛放厨余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完善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的管理办法,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加强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倡导“光盘行动”。规范居民小区装修垃圾堆放点设置,引导居民对装修垃圾开展源头分类及袋装定点堆放。鼓励果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配置就地处理设施,对废弃蔬菜、果品等实行资源化利用。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四)施行分类投放。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因地制宜确定投放点位置、投放时间及投放规范等。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社区和村庄,要安排现场引导员进行指导,纠正不规范投放行为。

(五)施行分类收集。合理设置环境友好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和容器标识应全市统一。严格执行分类收集规范,杜绝混装混运。通过公示收集时间、规范收集车型标识等举措,加强社会监督。有害垃圾、可回收物以及厨余垃圾(易腐垃圾)收集(处理)单位(企业)应建立进出台账,记录其种类、数量、去向等,完善统计制度。探索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对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或分类不符合要求,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的单位,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收运。

(六)施行分类运输。各地要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运输系统,严禁“先分后混”。按照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路线,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并喷涂统一规范的标识。规范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完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布局。完善可回收物收运系统,合理布局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存、中转等功能。

(七)施行分类处理。推进有害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强化有害垃圾全过程污染控制,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确保环境安全。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两网融合”,推动可回收物规范化、专业化处理。采取长期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快餐厨废弃物和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农村易腐垃圾就近进行生态堆肥处理。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处理方式转型,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规划建设大件垃圾处理设施,激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利用大件垃圾。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

四、职责分工

市城管执法委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方案,以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引领,在全市大力宣传倡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申报创建考核体系,发挥先进典型在承担社会责任、践行文明风尚等方面的“排头兵”作用,实现文明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市发改委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审批与投资管理工作,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激励机制。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垃圾分类资金支持政策,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和债券资金保障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做好市属工业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积极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分类方法和处理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有害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置工作,监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市住建局负责物业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办。

市商务局负责督办指导超市、商场以及相关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保障新建项目中,规划配套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公共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及对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培训。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办教育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强中小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场馆、旅游景点和文化旅游活动中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市卫健委负责医疗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及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培训。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群团组织负责指导发动各级文明家庭成员、少先队员、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等做生活垃圾分类新时尚的践行者。

其他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头抓好整改落实,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制度保障。2020年底前完成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专项支持政策,确保有害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制定易腐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绿地、林地等土壤改良的补贴政策,打通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出路。健全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资源化扶持政策,促进再生产品利用。

(二)强化宣传发动。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等活动,大力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不断提升群众垃圾分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氛围。依靠社区(村)基层党组织,统筹居委会、村委会、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力量,发动社区(村)党员干部、热心群众、志愿者等宣传和现场引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广泛宣传典型经验,推广样板示范。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部门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惩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以及社区和农村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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