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44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51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3750元/人·年,曾都区、随州高新区4000元/人·年。
(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560元/人·年,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240元/人·年。
(四)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7980元/人·年,广水市7490元/人·年,曾都区、随州高新区9420元/人·年。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肃执行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特困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水平落实到位。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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