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22日
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卫星定位技术等多项现代化数字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创建城市管理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再造城市管理流程,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保证城市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采集器,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
第三条 随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成立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直有关专业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日常运行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各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二)负责制定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城市数字化管理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巡查列入监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
(五)接受并处理来自监督员巡查、新闻媒体曝光、市民反映、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领导交办等渠道发现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审核立案后将案件派遣到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
(六)负责受理、校核部件、事件等信息和监督、评价处置工作。对城市管理部件维护、事件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分析、评价、考核,定期将曾都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和专业部门履职情况、系统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数据库的定期更新。
(八)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其它网络平台的资源整合。
(九)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的组织建设、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曾都区、随州高新区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分中心,具体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考评辖区内各专业部门(含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负责组织、调度、指挥、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和专业部门解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
(四)负责贯彻执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制定的相关标准,定期更新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
第六条 各分中心(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体新广电局、市安监局、市民防办、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支队、随州日报社、市工商局、市气象局、市邮政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广电网络分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中石化随州公司、中石油随州公司、市玉龙供水公司、市中燃公司、市星然公司、市铁塔公司等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的公用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以下简称各专业部门),为其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处置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管理和处置数字化城市管理中涉及到本区域、本单位的部件、事件等问题,并积极配合城市管理的其它工作。专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建立专业处置队伍,落实工作经费。
(二)各专业部门信息系统,应当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统一。
(三)接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派遣,及时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生的属于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部件、事件问题,做好处置工作。
(四)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区城市数字化管理机构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应遵循“标准统一、资源整合和共享”原则。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管理资源和信息化资源,实现市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各地各专业部门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无偿共享,其中经政府审批相关企业的城市基础空间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和在线监测(监控)等信息实行实时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机制创新、科学管理”原则。按照“一级监督、两级指挥”的运行模式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一级监督是指监督评价体系在市级层面,按照长效管理的要求,把监督评价与文明单位评选、责任追究、城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干部政绩考核等挂钩;两级指挥是指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信息平台,按照职能实行分级指挥。
(二)城市管理的事件、部件责任不清的可作为无责任主体单独立项归类,按行业主管管理原则,由各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需要多部门协作完成的工作,由部件、事件发生地上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和落实经费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二)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启动应急处置,受派遣单位对责任主体有争议的,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资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对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处理机制,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案件处理专业队伍,建立合理的值班制度,确保信息渠道、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和部件、事件问题及时处置。
各地各相关专业部门在接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后,对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返回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并说明理由;对规定时限内或延时后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派遣案件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说明情况,经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建立问题库,定期汇总上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对各地各相关责任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督查点评,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包括城市管理信息的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反馈,以及对城市管理信息的分析、评估等。
(一)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专业人员日常巡查、视频监控、群众投诉、媒体曝光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过程。
(二)信息受理是指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接受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甄别立案的过程。
(三)信息派遣是指将信息受理中立案的部件、事件问题,转发给相应的专业部门,由专业部门对问题进行处置的过程。
(四)核查反馈是指对专业部门的问题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上报检查情况的过程。
(五)信息分析、评估是指对城市管理信息进行科学统计,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评估解决问题绩效,形成对城市管理具有参考和指导意义的报告。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建信息采集队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专门人员(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员)适时发现问题、采集上报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第十四条 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运行、维护、管理和拓展等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等支持。
第十六条 各地应当逐年增加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对下列城市管理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服务的改善。
(二)通过协调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无主部件、事件的处置。
(三)城市长效管理和社区城市管理工作。
(四)城市管理及执法力量的增加和各类装备的配备。
(五)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拓展。
(六)城市管理政策宣传、标准的普及。
(七)其他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市政府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平台运行畅通。
各地各有关单位、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应当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作为下列工作开展的依据:
(一)作为各地各有关单位、企业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作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重要依据。
(三)作为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四)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各地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六)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七)作为各责任部门、专业部门评先及主要领导评先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窃、毁损信息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人身受到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泄密事件,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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