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区范围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随州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起新铁路沿线,西至炎帝大道,南起淅河大桥,北至梁家桥北外环路(殡仪馆、公墓除外)。
二、限放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的7时至23时,其它时间禁止燃放。
三、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随州市城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场所,铁路、通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重点消防单位;
(四)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场地;
(八)市政府确定的交通繁忙路段。
重大庆典活动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许可。
在限放区域的禁放时间,单位或个人在婚丧嫁娶和各类庆典宴会等活动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宾馆、饭店等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限鞭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可以设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外,其他时间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和储存点。
五、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收缴烟花爆竹,并予以处罚:
(一)单位违规燃放的,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的,由公安部门对经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
六、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理。
七、为加大“禁限鞭”工作力度,市政府将对“禁限鞭”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评先评优,或奖励现金2000元;对“禁限鞭”工作做得不好,且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通报批评,新闻曝光,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的评先评优,或惩罚现金2000元。
八、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管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机关、家属区的“禁限鞭”工作。把“禁限鞭”工作作为每年评选先进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之一。要进行责任延伸,实行奖惩兑现,自觉做好“禁限鞭”工作。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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