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索引号
011056632/2019-9395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12-11-29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12】4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罗皓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随州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和时间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区范围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随州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起新铁路沿线,西至炎帝大道,南起淅河大桥,北至梁家桥北外环路(殡仪馆、公墓除外)。
  二、限放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的7时至23时,其它时间禁止燃放。
  三、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随州市城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场所,铁路、通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重点消防单位;
  (四)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场地;
  (八)市政府确定的交通繁忙路段。
  重大庆典活动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许可。
  在限放区域的禁放时间,单位或个人在婚丧嫁娶和各类庆典宴会等活动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宾馆、饭店等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限鞭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可以设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外,其他时间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和储存点。
  五、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收缴烟花爆竹,并予以处罚:
  (一)单位违规燃放的,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的,由公安部门对经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
  六、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理。
  七、为加大“禁限鞭”工作力度,市政府将对“禁限鞭”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评先评优,或奖励现金2000元;对“禁限鞭”工作做得不好,且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通报批评,新闻曝光,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的评先评优,或惩罚现金2000元。
  八、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管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机关、家属区的“禁限鞭”工作。把“禁限鞭”工作作为每年评选先进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之一。要进行责任延伸,实行奖惩兑现,自觉做好“禁限鞭”工作。

2012年11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