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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056632/2019-9395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12-09-20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12】2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罗皓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有效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现就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市安全生产的整体状态。因此,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二)明确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目标任务。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纳入“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作为实施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及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安全生产的领导、监管和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大力实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素质建设等安全生产措施,重点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根本性、普遍性、基础性、长期性的问题,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创造重要基础,为推进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对本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考核结果要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二)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面掌握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行网格化管理,实现无缝覆盖,确保各部门都有明确和具体的监管对象,各生产经营单位都有明确和具体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坚决避免漏管、空管现象发生。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基金,保证在公共隐患整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表彰奖励先进、执法装备配备等方面的投入使用。保障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工作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要强化各级安委会的权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各级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建立下基层检查制度,根据各自职责范围,选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调研和督导,市政府领导每季度至少1次,县(市、区)政府领导每月至少1次,乡镇(办事处)领导每月至少2次。各级领导干部在部署安排业务工作的同时要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在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的同时要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在总结工作的同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析改进。
  (四)加强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行业的中央、省属在随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组织、参与对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台帐。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措施制度和投入政策落到实处。要掌握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状况,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开展不同层次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深化和推进基层基础工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预案演练。各级党委政法、宣传、组织、纪检等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教育、水利、旅游、工商、质监、林业、农业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落实专门安全监管机构,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实施高危企业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备案及年检制度,严重违法行为公告通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说清楚”、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应急救援、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建立安全会议、安全组织、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安全防护用品、事故预案、重大危险源、安技装备、特殊工种人员等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要依照《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确保企业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七)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高危行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不得少于2人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安全生产专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015年底前,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半以上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
  (八)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深入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定员管理标准化、文明生产管理标准化、要害部位管理标准化、安全标志标准化、安全操作标准化等系列活动,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现场安全管理。严格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执法,及时消除设备、操作、管理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特种设备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维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要经常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事故抢险工作,促进全体员工积极、主动、自主参与安全预知和预防行动。
  (九)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各企业要严格“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及从业人员转岗、换岗的安全教育,全市各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计划,完善企业员工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技术培训机制,建立强制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信息卡,将安全培训、安全资质、安全绩效、违章情况等基本信息录入信息卡,公开“三违”信息,对严重“三违”人员实施从业限制措施。
  三、大力加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一)健全完善基层安全监管机构。按照“提升县市、强化乡镇、延伸村(居)”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市、县两级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并配备必要的编制和人员;乡镇(街办)应确定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人口规模较大,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配。具体规定由市编办商市安监局制定。乡镇(街办)安全监管人员原则上3年内不得变动工作岗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被问责的除外),确需变动的,乡镇(街办)应会同县市区安监局按照“先配备后调动”的原则,履行相关审批、交接手续。工业企业较多的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要配备1-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行政村、社区要指定1名安全管理人员,2012年底落实到位。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市安监局要定期统一组织对乡镇长、基层安监人员进行监管业务和执法能力培训,不断改善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结构。新录用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支持、鼓励在职人员到高校进修安全监管专业知识和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到2015年底,全市45岁以下的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都应取得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到2015年,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要达标。全面改善各级安监部门办公用房条件。2013年底前,市、县两级安监部门执法交通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职业危害快速检测、听证取证等装备配备达标率不低于80%,2015年底前,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要求。到2012年底前,安监执法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管理。
  四、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一)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严把项目设立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关,安全监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杜绝源头性隐患。特别是具有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要严格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前严格把关、审批后强化监管。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论证的不准立项和定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加强化工项目源头审批管理,严格遵循产业发展布局、企业安全准入条件以及危化品安全许可等要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实施新农村建设中,要加强对基础设施项目、村民建房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及有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要积极研究制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激励机制等政策措施,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情况,分别在企业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评先评优、自由裁量权、安全检查等方面作出不同规定,奖优罚劣,区别对待不同等级达标企业和未达标企业,有效促进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在2013年底前,所有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和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等重点运输企业(场站)全部实现达标。从2012年起,上述领域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全部达到国家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在企业安全达标基础上,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期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目标。对已经达标且时间满3年的企业,要组织复检。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示范乡镇、示范园区、示范工地(标段)和安全社区等活动,每年分别新增2家以上。
  (三)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突出抓好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积极构建“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治理网络体系。建立并落实企业自聘专家查隐患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公示公告、整改销号、整改评价等制度。监督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机制,针对企业工艺特点、危险环节和重点岗位、部位,开展严格、细致地排查整治工作,抓好重大危险源监控。根据重要时期、重要时段的形势特点、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活动,监督指导企业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机制,确保灾害信息和预防措施在第一时间传达到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严防事故灾难发生。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档案管理、挂牌整改、公示公告、追踪督办、效果评估常态化工作机制。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建立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预警系统,提高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水平。市、县两级政府将本级管理的重大隐患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挂牌督办,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评估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隐患整治率,对无视法律法规、治理安全隐患不力的,依法严肃处理。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设施工、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紧抓不放,常抓不懈。要潜心研究,把握行业领域规律,突出解决重点关键问题,坚持因企施策,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建立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和约谈制度。将企业安全诚信情况与企业的评先评优、品牌建设以及项目立项、土地、资金支持政策挂钩,推进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教育、文化体育、旅游、水利、水上运输、电力、农机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都要结合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和工作措施。
  (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严格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要督促企业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申报职业危害,组织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六)推进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程。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将县市区作为网格化管理一级网格,以乡镇(街办)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2012年底前,逐级编制出网格化安全管理图,标明每个网格责任区内的高危企业、危险源(点)、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并逐一明确其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实行定点、定人、定责管理。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动监管机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分级结果、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较大以上事故等信息,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与企业信用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证券融资、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挂钩,动态管理,配套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推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制度,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地方政府,由上一级政府颁发一定数额奖金。设立安全生产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批在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和实践监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监部门全部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并确保24小时畅通。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和网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有奖举报。对在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研究及应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对连续从事安全生产工作4年以上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政府分管领导和安监部门负责人,且所辖地区完成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的,由上级安委会提名,上级政府予以表彰。各地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在本辖区和部门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未发生较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按组织程序优先推荐。
  (三)落实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合理待遇。从2012年起,对在矿山井下、危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场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安全监管人员,根据工作天数和监管工作记录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助。积极推行为各级安监部门一线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使用企业安全费用,确保应提尽提、规范使用。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在工伤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费用,用于安全事故的预防、调查处理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奖励。加快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确保2013年底前高危行业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率达到100%。
  (五)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实施奖惩激励机制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将企业领导、车间班组负责人、一线员工的经济利益与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绩效挂钩,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自觉性。企业要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工资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高危企业普通员工和管理层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分别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和30%,高管层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人员10%以上。
  (六)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说清楚”制度、安全生产约谈和“一票否决”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提拔。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提拔重用。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较大事故、“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严肃追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者责任,依法实施各种行政处罚措施,对负有责任的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各级法院要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强制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领导班子成员按不低于30%比例扣减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
  六、不断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一)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大财政资金对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从2012年起,各级财政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应由政府统筹的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演练、联合执法等工作,确保落实市、县(市、区)、乡镇(街办)安全监管工作所必须的经费。
  (二)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科学制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现场监管执法计划,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在有条件的乡镇实施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解决乡镇安全监管责权不统一的问题。规范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不断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村(居)以及企事业单位和重点部位、重大活动等方面的应急预案编制和发布。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在应急管理和处置的实践中不断完善预案。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各地政府(管委会)每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应急演练。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县市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加强乡镇(办事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进村(居)、园区义务互助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四)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总体规划,纳入“六五”普法范畴,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发展意识。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六进”、“安康杯”知识竞赛等社会宣传活动。将安全生产纳入县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培训班的教学课程。教育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国民教育内容,对学生加强交通、消防安全及防触电、防中毒等方面的安全教育。鼓励大中专院校开设安全工程专业,加快培养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人才。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每年要安排专门版面和时段,免费用于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公告发布。加强企业“三项岗位”从业人员和新工人、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相关培训持证上岗规定。
  (五)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科技支撑。积极推广一批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技术中介组织和安全生产协会的智力支持作用,为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咨询、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安全检查、事故抢险、事故调查、项目审查、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治理、安全培训等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安全装备和应急装备的科技水平,增强防范事故能力。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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