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8月20日
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精神,结合随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2月底前,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全面到位(垂管部门按上级部门要求时限完成),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主要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法治环境更加优良。
二、工作安排
(一)完善制度(2019年8月底前)。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实施方案》及本方案,依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细则。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在2019年8月31日前,将本部门实施细则报市司法局备案。(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准备(2019年9月底前)。
各级政府结合前期推行“三项制度”的安排,组织完成对“三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清单》,制定本单位实施“三项制度”的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时限清单,实行销号管理,确保“三项制度”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规范落实(2019年11月底前)。
各地各部门组织完成本地本部门“三项制度”的规范落实工作。实现执法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在特定平台、办公场所等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实现统一规范,相关音像记录设备采购配发到位并投入应用,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建设达标并验收完成;清单目录内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全部纳入法制审核范围,严格按程序实施决策。(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自查评估(2019年12月底前)。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本部门推行“三项制度”自查评估和验收申报工作,并将自查评估结果和验收申报材料报本级政府,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检查验收(2020年2月底前)。
2020年1月开始,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推行“三项制度”的进度、质量、效果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工作落实好的给予表扬,落实差的限期整改并给予批评。抽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上一级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2月开始,市政府将组织对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推行“三项制度”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抽查情况直接纳入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成绩。3月开始,市政府组织迎接省政府的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建立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推行“三项制度”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贯彻落实“三项制度”作为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抓好抓实。各级政府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评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依纪依规问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推进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实效。
附件: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清单
附件
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清单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要求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公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公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2 | 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信息 | 公示聘用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等基本信息及工作证件、服装标识等其他信息。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3 |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依法出具执法文书。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4 | 政务服务窗口公示相关信息 |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5 | 公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公示行政检查信息 | 年度计划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相关信息;行政检查信息按月或按季度公示。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年度计划;按月或按季度公示行政检查信息 |
6 | 公示行政执法过程信息 | 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过程信息。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按法定时限 |
7 | 公示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7个工作日内公示,其他执法结果信息20个工作日内公示;采取摘要方式公示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落实相关要求。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8 | 公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以年报方式公示年度相关执法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每年1月底前 |
9 | 行政执法信息更新、撤下、更正 | 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落实。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10 |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 | 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及时查处并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
11 | 完善文字记录 | 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制定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鼓励采用电子文书并结合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技术实施全过程记录管理。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12 | 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 明确本单位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执法过程、执法环节及执法办公场所。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13 |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 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制定设备配备、场所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14 | 规范音像记录 | 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音像记录工作。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15 | 建立健全执法记录管理制度 | 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并落实执法记录的保存、归档、保管、调阅、复制、使用等制度,确保执法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16 | 明确法制审核机构,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 | 明确本地、本单位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选配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化,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17 | 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 按照《湖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并适时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18 | 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明确审核内容、确定审核流程、明确审核时限、制定标准格式法制审核意见书、明确审核意见采纳处理程序等。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19 | 明确审核责任 | 明确执法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的责任范围及边界,建立健全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审批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注: | 1.各单位以此工作清单为基础,制定本单位任务、责任及时限清单。 | |||
| 2.“责任单位”一栏,各级政府细化到承办部门;各部门细化到责任科室。 | |||
| 3.“完成时限”一栏,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安排,避免工作任务完成时间都集中于最后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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