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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056632/2019-9391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19-04-30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19〕1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黄振忠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点(2019—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点(2019—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4月29日


随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点

(2019—2020年)

  2019—2020年,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时段。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和《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全民共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重点突破,以推进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强化联防联控,统筹兼顾、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工作目标

  经过2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0%、20%和10%以上,全市纳入空气质量考核的县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低于47微克/立方米,平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散乱污”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2019年5月15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摸底调查,建立管理台账,编制完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到2020年底,各县市区“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全面完成。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监管。实行拉网式排查,实施分类处置。各地建立整改挂账销号制度,对已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停产关停类基本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限期迁移至合规工业园区实施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类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实施《湖北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方案》。对接省发改部门重点抓好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及重点支持园区建设,积极支持市级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建设。到2020年,随州高新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统筹规划集中供热项目,同步完善配套供热管网。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探索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负责)

  (三)做好燃煤锅炉专项整治。深化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根据全市气源保障和储气调峰能力,坚持“以气定改”原则稳步推进“煤改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局等参与)

  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县级城市2020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进一步细化高污染燃料管控类别,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明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

  (四)积极推进燃油油品升级。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重点保障清洁柴油供应质量。(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参与)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逐步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机动车生产领域源头管控。严厉打击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等违规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的质量管理,禁止使用质量不达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强化车用尿素生产企业质量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信息共享和核查机制,积极搭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各地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参与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的机动车维护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地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七)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各地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实际,由地方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鼓励各货运场所新增和更换的场吊、吊车、叉车、牵引车等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八)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察重点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九)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落实《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重点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医药等工业行业以及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业涂装行业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化工、包装印刷等其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负责)

  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全面推动《湖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市经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积极开展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并保证回收设施稳定运行。(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中石油随州分公司、中石化随州分公司参与)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加快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摸底,2019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钢铁、建材、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开展城市工业企业堆场调查,实现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

  (十一)加强扬尘综合管控。完善施工工地监管体系。各地建立适时动态的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加强重点施工单位信息化管理,逐步实施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强化县(市、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力度,全市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市住建局负责)

  强化平整场地、拆除工程的扬尘管控。加大对未纳入建设管理范围、土地平整、拆违拆迁、控违整治等项目工程的扬尘防治管理。(市城管执法委负责)

  加强交通建养施工扬尘污染管控。加大全市公路养护工程和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施工扬尘防治,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下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积极落实货运场所作业扬尘管控要求,组织开展货场粉尘专项治理,到2020年,全市主要货运场所建设完成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参与)

  大力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要求。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加强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控制,2019年底前随州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县级及以上可实施机械化清扫道路清扫率达到75%以上;力争2020年底前随州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级及以上可实施机械化清扫道路清扫率达到80%。(市城管执法委负责)

  加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粉状物料和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散装物料运输车辆逐步装配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运输车辆行驶时间和路线,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运输车辆“扬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渣土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十二)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健全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责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级分区负责、巡查监管、应急管理、实时监测、综合执法等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进一步健全相关收集、转运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四级露天禁烧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市城管执法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制定《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实施方案》,推动秸秆综合利用高值化、产业化项目建设。突出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技术,不断提高秸秆利用率,逐步构建以秸秆肥料化利用为主,其他利用形式为补充的多途径利用格局。探索研究秸秆收购、贮存、转运和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的新途径,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按职责负责)

  (十三)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加强公共食堂、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监管,完善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管理台账,严格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督管理。2020年底前,随州市城市建成区和县级以上城市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严格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环保管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建立餐饮油烟排放单位全口径统计台账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到2019年底,随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机构食堂、3个灶头以上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到2020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十四)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体系。建立健全重点任务督查督办机制,组织开展部门间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综合督查督办,实施督查整改项目回头看。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多领域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以各专项督查和大气污染防治巡查督导等为依托,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应对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十五)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不同响应级别下停产、限产企业清单和责任部门。督促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案”的要求,配套制定具体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强化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响应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根据响应等级确定临时禁限行区域范围及车辆种类,加大违规车辆查处力度及查处频次。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继续落实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负责)

  (十六)建立完善污染源排放清单。依托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立市县联动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专项调查,并实现动态更新,为精细化管理、空气质量保障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供基础支撑。各城市系统排查涉VOCs排放企业等污染源,建立机动车(船舶)交通流量、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量的定期获取更新机制。广水市2019年5月底前完成,其他地方2019年底前完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十七)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系统提升VOCs监测能力。市本级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检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性监测。随州高新区、曾都经济开发区2020年底前形成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能力,逐步建设组分在线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监测监控平台等。加强企业VOCs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八)加大环境执法和督察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县(市、区)城市,实时开展专项督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要求,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大合力。

  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监督考核与问责制度。将蓝天保卫战实施情况考核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范畴,强化质量目标导向,严格考核问责,提交组织部门运用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或单项工作推进不力被省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实行约谈、限批、环境保护“一票否决”、问责等措施;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在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三)加强资金支持。进一步强化鼓励各地加快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财政政策导向。各地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各类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推进研究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重化工园区循环化改造、柴油货车淘汰治理、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立体网络构建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和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大幅度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电价等。

  (四)强化信息公开。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定期公布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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