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应急规〔2021〕1号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随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随州市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随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2日
随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随州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州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聘用的,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按照行业领域建立专家库,分为化工组、矿山组、应急救援组、法律法规组、综合组、事故调查组、培训组等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组专家不少于3名。
第四条 各专业组设组长(首席专家)1名,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各科室、支队、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专家的聘用、培训、发证、 公告、派遣、考核、表彰、建档、解聘和换届等工作,综合协调科负责专家管理日常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专家信用评价机制,专家信用作为表彰奖励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八条 专家选聘的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专家工作,主动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的委派任务;
(二)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三)具备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等资质,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
(四)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可延长至70周岁;
(五)安全评价机构人员和在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选聘的程序。
(一)申报。填写《随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附件1),签署专家承诺书,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个人名义参加专家组无需推荐意见),报市应急管理局;
(二)审定。各科室负责对应专家组拟聘专家的初审,专家资格审委员会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三)聘用。经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市应急管理局向专家颁发聘书,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告。
第十条 专家实行聘用制,每届任期3年,聘用期满经个人申请、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可续聘。
第三章 专家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全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划、政策的制定、修订和咨询工作;
(二)参与安全培训;
(三)参与安全科技、监管能力建设等安全生产投资项目评审;
(四)参与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七)参与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
(八)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以及行政许可等现场核查;
(九)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技术服务;
(十)承担市应急管理局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准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二)主动参加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相关培训;
(三)在执行指派任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委派单位和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受领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六)认真负责完成交办的技术任务,不得故意回避问题,并在完成任务后,根据委派单位的要求,提出相关意见;
(七)在履行专家职责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八)有利益关联的,必须主动回避;
(九)其他应当遵循的工作准则。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专家派遣。
政策咨询、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投资项目评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调查、案件调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以及现场核查等工作需要使用专家的,按照科室使用、随机抽取、利益回避、集中派遣的原则派遣专家。
(一)科室申请使用专家,填写《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申请单》(附件2),提前2天报综合协调科。
(二)综合协调科根据《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申请单》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及时通知相关专家准时参加。
(三)如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经分管领导审批,可使用库外专家,库外专家原则上应当是国家总局专家库和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或省市有关部门专家库中的专家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人员。
(四)安全评价机构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现场核查;设计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出具的技术资料的审查、现场核查;所有专家不得参与有利益关联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和案件调查。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专家派遣。
事故应急处置等突发情况需要使用专家的,使用科室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商综合协调科确定专家立即开展工作,专家工作结束后,使用科室应补填《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申请单》送综合协调科。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结束后,使用科室填写《专家工作反馈意见表》(附件3),送综合协调科,同时填写《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费用审核表》(附件4),凭专家费用报销凭据、专家资质证明等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送审报批,一次一结。
第十六条 专家经费。
(一)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专家使用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专家费标准按照市级专家库高级以上职称专家每人每半天400元,中级职称及以下专家每人每半天200元,省级及其他专家库专家按照省级专家费标准执行,报销须附《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申请单》《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费用审核表》。
(三)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补助随机关出差人员按照《随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随政发[2014]20号文件)执行,按照《随州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
(四)市应急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家考核与解聘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综合使用科室的反馈意见、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专家信用评级情况、企业反映的情况等信息对专家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专家在市应急管理系统内予以书面通报表彰,并在市局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有关证件应交回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主要媒体或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1年内超过2次不能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任务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出具虚假证件及专家意见的;
(六)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七)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
(八)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
(九)专家信用评级不适合担任专家的;
(十)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鼓励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专家派遣程序使用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专家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随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
2、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申请单
3、专家工作反馈意见表
4、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费用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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