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司法局关于确认随州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4-10-23
  • 信息来源:
  • 编辑:黄振忠
  • 审核: 黄振忠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实际,现将随州市本级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告。

一、法定行政机关

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州市粮食局)

随州市教育局

随州市科学技术局

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随州市公安局

随州市民政局

随州市司法局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随州市林业局)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随州市交通运输局

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随州市商务局

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随州市审计局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州市知识产权局)

随州市统计局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随州市档案局

随州市新闻出版局

随州市国家保密局(随州市密码管理局)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结合部门“三定”规定,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实行省级以上(含省级)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加盖双方公章后予以公开,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特此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