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二期)
  • 发布日期: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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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 系统管理员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源泉富氧纯净水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30日由本局执法人员抽样,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于2021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所抽检的包装饮用水作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2021年10月30日,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源泉富氧纯净水厂生产标称“源泉”包装饮用水100桶,规格净含量为17升/桶。2021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厂内无上述包装饮用水。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包装饮用水主要销售到附近消费者,销售价格为3元/桶,已销售100桶,合计销售金额为300元,每桶水的生产成本是2.5元,本批次产品的合计成本是250元,获取利润5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50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050元整。罚没款上缴国库。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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