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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水罚字〔2020〕14 号)
  • 发布日期:2020-09-09
  • 信息来源: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编辑: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审核: 李发兵

被处罚人:石勇    身份证号码:42222419******5211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30******8

住址:湖北省广水市马坪镇东青村汪家咀

2020年8月1日凌晨1点左右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府河马坪镇河道内偷挖老河坎的砂石,市水政监察支队会同高新区水利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制止,并扣押1辆挖机和2辆后八轮(其中一辆后八轮正在装从河道里面挖起来的砂石),本局决定立案查处。立案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调查和勘验、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你于2020年8月1日在府河马坪镇军山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动用采砂机具进行非法采砂作业,采砂量约8方(12.8吨,现场卸载未运走),属于违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拍摄的非法采砂现场照片4张。

2、执法人员在随州高新区水政监察大队办公室对你及司机做的询问笔录4份。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水罚告字〔2020〕16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进行了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经审查,本局认为:你未经许可擅自在本辖区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且采砂量约12.8吨,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非法采砂行为。

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在该地段的挖运砂行为;

二、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00)。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以上款项自行缴至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8201000000******7,开户银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水利厅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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