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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水罚字〔2020〕13 号)
  • 发布日期:2020-09-09
  • 信息来源: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编辑: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审核: 李发兵

被处罚人:张正义  身份证号码:42130219******3812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90******3

住址: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九里岗十一组

2020年7月31日,高新区水政执法人员巡查到漂水河淅河镇老孙家湾村与万店镇龙头湾村交界处河段时,发现有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偷采砂石,执法人员迅速控制现场,当即采取扣押机械设备的处置措施,现场扣押一辆后八轮工程车和一台挖机,本局决定立案查处。立案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调查和勘验、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你于2020年7月31日在漂水河淅河镇老孙家湾村与万店镇龙头湾村交界处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动用采砂机具进行非法采砂作业,采砂量约4方(6.4吨,已现场卸载回填),属于违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拍摄的非法采砂现场照片4张。

2、执法人员在随州高新区水政监察大队办公室对你及司机做的询问笔录3份。

3、现场勘验笔录。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水罚告字〔2020〕14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进行了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经审查,本局认为:你未经许可擅自在本辖区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且采砂量约6.4吨,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非法采砂行为。

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在该地段的挖运砂行为;

二、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00)。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款项自行缴至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账号:180502092910******7开户银行:工行随州开发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水利厅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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