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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规程
  • 发布日期:2016-03-08
  • 信息来源:随州市房产局
  • 编辑:admin
  • 审核: 黄振忠

 一、开立监管账户

  1、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申请书》。

  2、提交要件:

  (1)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4)其他资料。

  3、审核要件。市房产市场管理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科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4、开立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二、签订监管协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经本企业与监管银行盖章后,将相关要件报送市房产市场管理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科审核,签订三方(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监管协议》。

  2、提交要件:

  (1)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

  (2)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成本预算书;

  (4)《监管协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监管账户变更

  监管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提交要件:

  (1)原《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2)原监管账户的开户证明;

  (3)原开户行及上级分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

  (4)营业执照、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审核要件:市房产市场管理所预售资金监管科受理变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通知书到监管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4、变更前已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交回《监管协议》原件,解除原《监管协议》,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办理预售许可证证载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四、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帐

  1、购房人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到监管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交存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监管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购房专用发票。

  2、购房人通过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交存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专用POS机签单为购房人换取购房专用发票。

  3、属于个人按揭贷款的,由进行个贷的商业银行将个贷资金全额缴入监管账户。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价款。

  五、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随州市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审批表》。

  2、开发企业根据资金使用节点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1)取得预售许可1个月后,提交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2)结构封顶,提交监理公司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提交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4)完成初始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申请款项内容提交相应要件:

  (1)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价证明;

  (2)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3)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4)申请缴纳相关税费的,提供相关缴费证明;

  (5)申请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4、市房产市场管理所执法队对该监管项目施工进度进行现场查勘,并在《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审批表》上签署现场查勘意见。

  5、市房产市场管理所预售资金监管科自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相关要件和该项目监管账户当前信息,符合用款条件的,在《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审批表》上签署经办意见,报所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所主要负责人审批。

  预售资金监管科凭领导签署的审批意见,向监管银行出具《随州市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通知书》。

  6、监管银行依据房产市场管理所出具的《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非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

  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达到重点监管标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偿还本项目银行抵押贷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随州市商品房预售非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备案表》,提交相关资料。

  2、市房产市场管理所预售资金监管科在《非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备案表》上签署经办意见,报所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备案。

  3、监管银行在拨付非重点监管资金时,必须审核监管账户余额,对余额小于重点监管资金的,不予拨付。

  七、退款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退房退款协议的,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支付,按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2、非重点监管资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按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八、撤销监管

  1、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撤销监管审批表》。

  2、提交要件:

  (1)营业执照、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2)监管项目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

  3、市房产市场管理所预售资金监管科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撤销监管审批表》上签署经办意见,报所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所主要负责人审批。

  预售资金监管科凭领导签署的审批意见,向监管银行出具《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监管通知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通知书到监管开户银行办理撤销监管账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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