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准 入 条 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生活;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申 报 程 序
1、申请人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审核工作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
3、受理申请的社区经初审,经公示10日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请表格及提供的资料一并上报到社区所属的城区办事处;城区办事处经审核后,将申请人相关资料上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经审核,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5、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6、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三、需 提 供 的 资 料
1、申请人本人及所属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婚姻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社区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2、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者居住地社区出具收入证明,年龄达50岁及以上的成员需提供由社保局出具的养老证明材料;
3、住房证明,有住房的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无住房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所属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的相关证明以及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证明,由居住所在地社区核实。
根据《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1、准 入 条 件
1、年满18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有固定经营场所;
3、在本市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用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直系亲属在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2、申 报 程 序
1、申请人填写《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无单位的,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按照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市属各单位由单位汇总后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区(开发区)属各单位向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2、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公示十日;
3、用人单位填写《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并向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6、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3、需 提 供 的资 料
1、申请人填写的《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用人单位出具的《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婚姻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原件核查);
3、申请人学历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4、申请单位或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市区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6、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社保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证明为依据,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
8、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9、根据《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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