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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标准
  • 发布日期:2019-08-23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admin
  • 审核: 李发兵

  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2019年调整随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此次调整按照保公平、保生活、保同步的原则实施,按照工伤不同等级逐级调整待遇标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让工伤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5元;二是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2元;三是与本人伤残津贴挂钩,每人每月以本人2018年12月伤残津贴为基数增加1.5%。上述新增部分按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的伤残津贴标准计发。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将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以2018年度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90元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19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75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317元。据了解,这次待遇调整计划于8月底前完成,并补发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伤参保人员2019年1至7月份的待遇增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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