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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056632/2019-93882
主题分类
卫生;其他
发布日期
2018-09-18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18〕2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黄振忠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内部活力,转变服务模式,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着力打造“县级强、乡级活、村级稳、上下联、信息通”的基层卫生服务新格局,努力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为健康随州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财政补偿政策

    明确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1.完善编制管理。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在县域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定期调整。在县域“医共体”内,探索推进“县管乡用、乡管村用”,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推行乡村医生聘用制,鼓励乡镇卫生院向村卫生室派驻医生,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强化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职能。(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2.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结合实际情况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身意愿,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事业单位性质,对能力较强、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服务范围小、服务人口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3.拓宽基层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简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程序,对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采取考核的方式予以招聘。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中级、高级职称岗位比例,大力推广“基卫高”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4.加大人才引进与培养力度。加大“三支一扶”引才力度,落实“三支一扶”医学生相关待遇。支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引导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加强全科医师培训,建立双向培训交流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每年要选派一定数量的全科医生、业务骨干进行上挂培训学习和下派服务指导,力争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三)推进薪酬制度改革

    合理确定人员薪酬。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合理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基层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医务人员奖励。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自主分配绩效工资,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对其工资待遇给予适当倾斜。薪酬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分配不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四)优化医保支付政策

    1.建立分级诊疗医保基金支付引导机制。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参保人员住院过程中,按分级诊疗要求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的住院病人,起付线累计计算;从上级医院转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加大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力度,对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种目录和诊疗科目的疾病,提高医保支付比例,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卫计委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2.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动基本医保基金“总额预算、过程监督、超支分担、结余留用”支付方式,适当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域内基本医保基金中的年度预算支付总额,其增幅应高于当地医疗机构年度预算支付总额的总体平均增幅。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五)加强药品供应保障

    1.完善药品使用惠民政策。根据基层首诊需要,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用药特点和与上级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稳定期常用药品,统一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目录。对上级医院下转的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可持相应处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购相应药品。符合条件的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可享受2个月的长处方便利。(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2.增加基层用药范围和种类。扩大目录外补充药品供应比例,因临床用药需要且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无法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规定实行备案采购,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足够品种的药品使用,实现“首诊在基层”。(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六)完善价格调整政策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之外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比照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后的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纳入城乡医保报销范围。完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收费项目和价格。(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七)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

    1.发挥县级医院龙头作用。加快推进“十三五”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理扩大县级医院床位总量,调整学科结构,进一步加强新生儿科、精神科、康复科、血液透析科、重症监护等临床学科和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等临床核心专科建设。推进县级消毒供应中心、心电诊断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病理检验中心、远程会诊中心等建设,打造县级医疗服务技术平台,推进医疗资源下沉。(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2.加快组建县域医疗共同体。按照政府主导、自愿组合、区域协同、方便群众的原则,以资源共享和人才下沉为导向,加快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以“县乡联动、乡村一体”为抓手,以医保基金为纽带,在医疗共同体内部探索建立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健全管理、运行和考核等机制,签订双向转诊协议。落实对口帮扶制度,精准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进城乡医疗资源均衡配置。(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3.规范双向转诊。制定双向转诊标准,完善分级诊疗规范,真正把常见病治疗、慢性病防治、门诊输液、康复治疗等基本医疗服务留在基层。积极稳妥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等信息与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中心互联互通、技术共享。(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4.强化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加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六统一两独立”(统一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购销、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一体化管理。实行村卫生室“村办院管”或“院办院管”运行模式,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逐步将村卫生室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的延伸服务场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5.强化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合理规划布局中心乡镇卫生院,努力把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成为县域医疗分中心,实力较强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按照二级综合医院标准进行建设,在保持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及职能不变的基础上,可增挂“X县第X人民医院”或“X县X医院X分院”牌子作为第二名称。鼓励公立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县级政府应统筹安排资金,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CT等乙类诊疗设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编制中心乡镇卫生院重点科室和特色专科发展规划,优先加强急诊科(室)、内科、儿科、外科(普外)、妇产科、麻醉科、功能检查科等科室技术力量配备和硬件建设。支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家及团队或退休医生通过资金、技术注入等方式领办或合办中心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立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分配机制,并在机构内部人员、设备等资源分配上向特色科室倾斜。(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编办,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组建签约服务团队。组建以家庭医生为核心、专科医师提供技术支持的签约服务团队,向居民提供长期连续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优化签约服务内涵,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政策,促进基层首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家庭医生团队配备签约服务相关设备。(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2.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引导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自愿选择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一所二级医院或三级医院,建立“1+1+1”或“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对于下转病人,可根据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按规定开具处方。(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3.明确签约服务费来源。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共同分担。签约服务费部分可用于支付签约责任医生的有效服务报酬。(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加强市、县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构建涵盖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等形式实现区域医疗服务和医保结算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连续、协同、整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2.大力推进便民惠民服务。优化诊疗流程,改善就医环境,统筹安排预约、检查、诊疗、转诊、支付结算等环节,推进互联网预约分诊、移动支付、诊间结算、结果查询等应用。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放大优质资源辐射作用,促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方便群众就近看病就医。利用移动客户端、物联网等技术,搭建医患交流平台,为健康咨询、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推进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集成,激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三、有关要求

    市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制定行业标准,出台行业政策,做好行业指导,协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落实对基本医疗服务领域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要结合实际,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核定工作任务,配齐医务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推进绩效改革;要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及时制订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改革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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