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19-9372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14-03-13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14〕1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罗皓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3日 

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均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84号)和省政府召开的鄂州现场推进会精神,结合随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改善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能力;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努力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14年,全市要按照标准化要求完成改扩建171个村卫生室,新建288个村卫生室;乡村医生3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2015年,全市改扩建和新建村卫生室任务全部完成,所有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实现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乡村医生5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全面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十二五”规划目标。 

  二、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少或交通便利的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 

  村卫生室房屋和基本装备要达到《湖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规定要求。原则上,一般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为80—100平方米;中心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为120—160平方米;每个村卫生室必须设有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公共卫生室、药房,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按照《湖北省乡村卫生机构形象设计手册》的要求,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配置。 

  三、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 

  (一)强化管理职责。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县(市、区)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规范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配给的各项资产属国有资产,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必须严格依法执业,认真履行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责,切实做好以下工作: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上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告,上报信息,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 

  (三)严格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随州经济开发区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 

  (四)推行乡(镇)卫生一体化管理。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乡镇卫生院要配备2—3名人员,承担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货款结算和监管,以及医保结算和监管工作。 

  (五)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医疗卫生网络信息平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通过网络平台对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服务、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等进行管理和考核,村卫生室根据功能定位和全市统一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使用统一的电子票据、处方、传染病登记本、门诊日志、输液卡等医疗保健文书。实行居民医保“一卡通”。 

  (六)加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要制定考核细则,由乡镇卫生院与辖区内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半年一次,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相关补助挂钩。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抽查考核40%的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根据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考核结果,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70%按月发放,30%经乡镇卫生院年终考核后一次性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达乡村医生个人帐户。 

  四、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合理配备乡村医生。原则上按每千名服务人口至少配备1名乡村医生,一般村卫生室最多不超过4名,中心村卫生室不少于3名,其中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 

  (二)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执业水平。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或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培训,鼓励市、县(市、区)医院和乡镇卫生院退休医生到村卫生室坐诊,安排二级以上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帮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实用技能。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乡村医生队伍。 

  (三)落实乡村医生待遇。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年人均收入不低于2.2万元。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乡村医生的专项补助不得低于每人每年4500元。基本公共服务应按服务项目40%的比例确定乡村医生的任务量,根据实际完成的任务量和质量据实拨付补助资金。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按3650元的基本运行经费补助。各地要将配套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村卫生室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成立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传根任组长,副市长李雅君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要认识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此项工作,为有关手续的办理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大资金投入。从2014年起,市财政对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新建、改扩建的村卫生室经验收合格的,分别奖补1万元、5000元。各县(市、区)对每个新建、改扩建达标的村卫生室补助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3万元,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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