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19-9372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14-01-22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13〕8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罗皓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31日  

  

随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省级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人民政府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管。成立基金监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市审计部门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  

  四、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五、疾病应急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救助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治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各医疗机构应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申报救助费用时,需填报《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和《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联合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审核。  

  (三)资金拨付。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建立工作机制  

  (一)部门协作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筹集社会资金,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规范救治,按季度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并对应急医疗救助工作开展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彰。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财政资金,加强救助基金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公安机关负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医疗机构救治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的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七、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探索完善,确保长效。有关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积极稳妥建立、长效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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