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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第五批)
  • 发布时间:2022-12-26 15:46
  • 信息来源: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编辑: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 审核:李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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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2022年,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将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精准执法、点穴执法”,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经整理,现公布6起非现场监管典型案例。

案例一:随州市某畜禽养殖企业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3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全市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和市级污染源在线平台数据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时,发现曾都区某河段水质变化异常,初步判断上游有排污单位偷排,安排曾都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进行排查。3月21日,执法人员在对某涉嫌企业通过无人机非现场监管方式开展巡查时,发现该企业附近某畜禽养殖企业有一股污水流入周边沟渠,疑似其养殖废水,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执法人员当即进入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固定相关证据。经查,该企业员工使用水泵,将其污水收集池内存放的养殖废水抽到地面流入雨水沟,通过雨水沟排至场外沟渠。经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采样,外排污水超标。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同月27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按要求对养殖废水进行收集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31万元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于2022年6月28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案例二:随县某养鸡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在饮用水源地违法排污案

20227至8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前期检测数据对比分析,初步判断随县某乡镇饮用水源地存在畜禽养殖废水入库排放情况。8月19日,市局分管局长带领市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饮用水源地开展突查。执法人员首先通过无人机进行高空巡查,发现该水库周边有多处畜禽养殖场,养殖场附近库面水质颜色发黑,存在养殖废水非法排入水库嫌疑。执法人员立即会同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冒着正午40°高温,乘坐快艇对水库进行现场勘察。在水库库叉上游查获一养鸡场,该养鸡场的养殖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后,从沉淀池缺口经沟渠排入下方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坑塘,该坑塘与水库中间有一管道互通,养殖废水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排入水库,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执法人员现场对排入水库的养殖废水进行取样。该案件交办随县分局立案查处。

随县分局接到案件线索后,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养鸡场位于随县某乡镇饮用水源地水库库叉上游,养殖废水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排入饮用水源地,经监测排入水库的养殖废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鸡场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养殖废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1万元和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养鸡场已按照环保整改的要求对排放管道进行了拆除,收集养殖废水的坑塘进行了封堵,养殖的鸡舍进行了全部拆除,消除了对饮用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案例三:曾都区某企业在非密闭空间喷涂案

2022年8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显示曾都区某企业工人在大门敞开的喷涂车间从事油漆喷涂作业,平台工作人员将该违法线索交由曾都分局查处。曾都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该公司负责人面对执法人员提供的相关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据,承认在汽车喷涂过程中未按要求在密闭的喷涂间内进行操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曾都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组织对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喷涂作业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2.4万元罚款。

案例四:随州某涂装有限公司在非密闭空间喷涂案

2022831日下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显示随州高新区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内工人从事油漆喷涂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平台当值人员将此线索交办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于9月1日上午赶赴现场调查,经现场核查和询问核实,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涂装车间由随州某涂装有限公司承包作业,该企业员临时在车间内开展补漆作业,喷涂时长为10-20分钟,未在专有喷涂房喷涂。该涂装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规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92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从事油漆喷涂作业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使用废气治理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10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案例五:随州某公司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2022年4月21日,根据工作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发现的线索,高新区生态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随州某公司按证管理持证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其所持排污许可证要求,于2022年4月1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环保部门提交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此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22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5日,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频次、时限、内容等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交执行报告。该公司随即改正了违法行为。2022年5月26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二部分排污许可类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伍仟元罚款。

案例六:某化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案

2022年4月19日,根据工作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发现的线索,高新区生态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在对某化工公司按证管理持证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其所持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纪录,未如实记录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等信息。此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22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5日,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格式、时限、内容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该公司接通知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2022年5月26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二部分排污许可类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伍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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