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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第六批)
  • 发布时间:2022-12-27 08:35
  • 信息来源: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编辑: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 审核:李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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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第三方辅助执法作用,迅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全力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经整理,现公布5起第三方辅助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随州某劳务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2年11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对高新区一应急水源工程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该工程由随州某劳务公司进行土地平整施工,共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4台,正在进行施工作业。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随机检测了正在施工作业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报告》显示,其中一台加藤牌挖掘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3次检测平均值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1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劳务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改用符合国家标准、排放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该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将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退出施工,并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劳务公司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勘测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2年10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勘测公司承建的变电站项目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该勘测公司现场共使用4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旋挖钻机、挖掘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随机检测了正在施工作业的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报告》显示,其中一台SANY牌挖掘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3次检测平均值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1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勘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检测尾气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机械,确保进场使用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达标。该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将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退出施工,并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勘测公司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集团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2年112日,市生态环境局对某集团公司承建的铁路专用线工程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该集团公司现场共使用8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旋挖钻机、挖掘机、推土机和压路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随机检测了1台正在施工作业的挖掘机,《检测报告》显示,该徐工牌挖掘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3次检测平均值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1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检测尾气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机械,确保进场使用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达标。该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将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退出施工,并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集团公司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服务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2年1025日,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服务部承建的一公园土地平整项目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该服务部现场共使用12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压路机和装载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随机检测了正在施工作业的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报告》显示,其中一台卡特牌挖掘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3次检测平均值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1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服务部立即停止使用检测尾气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机械,确保进场使用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达标。该服务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将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退出施工,并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服务部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涂装公司在非密闭空间喷涂案

2022年2月18日上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该平台由第三方运行维护)显示曾都区涂装公司喷涂项目生产过程中,喷漆车间大门敞开未密闭,平台当值人员将此线索交办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午15:00赶赴现场调查,检查时该公司喷涂车间正在喷涂作业且大门未密闭,有喷涂废气从未密闭的大门直接外排。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从事油漆喷涂作业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使用废气治理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510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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