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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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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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随政办发【202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7日

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经济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市政府设立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适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完成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第三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资助奖励范围:

(一)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主导团体标准制定;

(二)承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三)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五条 资助奖励标准:

(一)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8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主导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主导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制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

(二)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10万元、8万元;承担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6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4万元,项目限额3—5个;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申请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与资助奖励项目相关的佐证资料;

(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第七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资助奖励的认定依据:

(一)主导、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认定依据是该标准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且有主导、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标准文本、编制说明、邀请函、投入经费、会议记录报告等);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的认定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承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湖北省、随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文件、证书或证明资料;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上年度完成的项目申请,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上半年形成审核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本年度资助奖励标准化项目名单和资助奖励金额,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15日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实施资助奖励。

第十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的申请单位,依法收回奖励资金,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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