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随州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在随州市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随州市新闻出版局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内设科室和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并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
(六)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明确并公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八)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九) 监督举报。公开随州市新闻出版局、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等,对第五条所列事前公开内容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佩戴或出示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湖北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依法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 单位服务大厅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许可事项内容、许可依据、许可结果、许可时间以及行政许可文书编号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类别、执行的依据、权限、条件、程序和方式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执法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应当制定本部门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工作细则,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法〔2015〕58号)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五条 要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公示平台、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以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为补充,积极探索运用APP等多种公开渠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公开的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随州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通过政府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职责权限、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州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市新闻出版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公示;
(三)政策法规科牵头,相关科室、支队配合,编制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优惠政策、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四)政策法规科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七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队)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按照《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队)按程序经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三)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条 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队)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相关科室和执法支队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科室(队)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传递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和更新。政策法规科将各相关科室和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科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人事科会同政策法规科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人事科会同政策法规科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新闻出版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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