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随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随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近年来,我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市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的原则。我市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较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人民政府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工作。
4、争取补助资金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以及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支持。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到2015年,争取用五年时间,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探索解决常住人口及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形成满足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具有随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规划期内计划投资6.4亿元,总用地29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21.5万平方米,解决7290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租赁补贴户数1300户;新增廉租住房103套,5150平方米;新增公共租赁住房3240套,21万平方米;解决2647户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年度工作任务。
1、 2011年,解决3830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租赁补贴600户;投资680万元,新增廉租住房103套,5150平方米。投资1.8亿元,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1.3万平方米,1740套,项目用地50亩;通过对亚通、齿轮、草店子、二棉等棚户区进行改造,投资1.68亿元,项目用地93亩,解决1490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2、 2012年,解决2157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租赁补贴400户;投资1.04亿元,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6.5万平方米,项目用地40亩;通过对铁树、亚通、齿轮、缫丝等棚户区进行改造,投资8478万元,项目用地50亩,解决757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3、2013年,解决1200户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新增租赁补贴300户;投资5200万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00套,3.25万平方米,项目用地30亩;通过对铁树、亚通、齿轮、缫丝、双龙寺棚户区进行改造,投资4480万元,项目用地27亩,解决400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4、2014—2015年,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在建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新的住房保障方式,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全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应保尽保”。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范围
(一)保障方式。
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采取统一集中建设和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
(二)保障范围。
根据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要求,结合随州实际,自2011年对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700元以下(按我市市区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按我市市区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80%)的困难家庭,通过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形式实施住房保障,争取在本规划期内扩大到家庭人均月均收入90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7平方米以内的中等偏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
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政策;中低收入家庭纳入公共租赁房和拆迁还建房范围。积极探索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改善常住人口及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对廉租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转移支付资金;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以奖代补的资金与政策支持。
2、地方财政配套投入资金。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地方配套资金(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时向政府缴纳的收益等);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基础设施投入。
3、市场筹措资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市级由保障性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集中融资,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县、市、区也要相应组建投融资平台,对保障性项目投融资和市场化运作。
4、社会、企业、个人资本。主要包括社会、企业投入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资金;社会、企业、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应合理承担的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等。
5、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经营收益。主要包括单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收益;通过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腾退土地,进行整体包装策划、完善配套设施形成的增值收益等。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按计划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基础设施建设。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同时制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责任目标,并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办事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四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县、市、区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规划,制订(修订)本地区2011—2015年住房保障规划,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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