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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2017年度第3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发布日期:2018-06-07
  • 信息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 编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审核: 黄振忠

    经《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2017年度第3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8〕97号)批准征收随州市北郊办事处九间屋村、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裕民社区、淅河镇金屯村、沙河村土地,征地总面积17.1700公顷,其中农用地12.8515公顷(含耕地2.2540公顷,林地9.3090公顷,其他农用地1.1445公顷)、建设用地0.2425公顷、未利用地4.076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17.1700公顷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地补偿标准: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裕民社区土地补偿费29.4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32.34元/公顷,青苗费补偿标准为2.94万元/公顷。北郊办事处九间屋村、淅河镇金屯村、沙河村土地补偿费22.8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31.35元/公顷,青苗费补偿标准为2.85万元/公顷。

    2、裕民社区征地总费用296.3502万元,支付对象为裕民社区;北郊办事处九间屋村征地总费用262.0370万元,支付对象为九间屋村;金屯村征地总费用145.8174万元,支付对象为金屯村村;沙河村征地总费用57.6156万元,支付对象为沙河村。支付方式为: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90日内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3、地上符着物补偿据实登记合理补偿。

    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社区、村组后,由社区、村委会负责安排安置人员的生活、生产。

    三、由高新区管委会督促被征地社区、村组按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确保被征地村组按方案将征地补偿落实到户。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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