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职工是否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落实《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主要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2.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地相对固定的职工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目前,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工程项目合同总价的2.5‰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3.建筑工地按项目参保后,哪些人员将纳入保障范围?
建筑工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即本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本建筑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建筑业职工发生事故,哪些情形应认定工伤?哪些情形不认定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5.职工受伤后如何申报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出院小结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认定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待遇主要有以下9项: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
8.如何计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生活护理费标准?
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待遇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或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以工伤发生时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分别按90%、85%、80%、75%为基数计发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生活护理费以工伤发生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护理等级分别以50%、40%、30%为基数,按照计发伤残津贴的时间折半计算。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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