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关于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8〕6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提升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建设现代化强省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实行“一网覆盖、一次办好”,实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相关事项全省域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二、培育发展领军企业
每年培育一批“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大对领军企业的宣传推介力度,并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扶持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选拔培养领军人才
每年培养一批“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研修活动,所需经费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建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库,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行业领军人才情况。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的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可直接申报参加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在评审中不作学历、资历、论文、著作和外语、计算机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
四、大力推进产业园建设
加快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步伐,抓紧培育建设一批有规模、有辐射力、有影响力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补贴。省级补贴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设备平台建设以及入驻企业房租、水电和宽带等方面支出。各地根据当地产业园发展需求,可设立产业园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园建设、运营和引才培训等。开展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评估,对已经建成运行的产业园进行考核评估,总结园区平台建设、管理服务、机制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的成效与经验。
五、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等信用平台,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对首次评定为湖北省四星、五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湖北品牌”等品牌。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根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特点,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贷联动等业务模式,有针对性的开发适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金融产品。加大对人力资源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和贷款力度。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
八、吸引优秀人才从业
广泛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技术团队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发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和我省创新创业政策规定,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兼职或在职、离岗创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成果和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单位可申请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九、主动服务就业创业
按规定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相关社保补贴、稳岗补贴。对免费介绍高校毕业生、城乡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等,到用人单位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奖补。
十、搭建招才引智平台
举办人力资源就业创业博览会,组织开展人才服务业发展沙龙,着力扩大辐射影响、提高办会质量,搭建招才引智、政策宣传和交流展示平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和创业就业的深度融合,持续提升湖北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在全国的影响力。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
为了更好的浏览体验,建议升级您的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