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激励回乡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2-26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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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 审核:罗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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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回乡人员外出经商务工困难,实现回乡人员就近就地就业创业,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依托随州产业优势,凝聚政企力量,根据企业需求,力争为回乡人员开发2万个以上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提高回乡人员待遇。鼓励企业按照人尽其才、人岗相适的原则对回乡人员给予相应的待遇和岗位安排。用人企业2020年6月底前免缴回乡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建立社保快速接续通道。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省内转移和跨省转移相关政策,建立社保向随转移快速通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四、给予技能人才回乡务工补贴。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回乡人员在我市企业实现首次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达6个月以上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就业补贴;高级工以下(不含高级工)一次性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就业补贴,就业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补贴资金按企业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由属地人社部门从当地地方配套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回乡人员连续在随工作三年以上的,可享受首套购房契税10%补贴。回乡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连续在随工作三年以上,在随州市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五、落实回乡高技能人才、回乡创业人员待遇。在城区就业的回乡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子女入园入学,由其父母持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享受所在城镇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依法落实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千方百计帮助回乡困难人员解困脱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回乡人员自主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对回乡人员在随工作期间取得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补贴资金从地方就业配套资金中列支。对即将投产的重点项目提前开展定向招工、订单式岗前免费培训,生活费按照每人每天30元给予补贴(其中高于省定标准部分从地方就业配套资金中列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企业对新吸纳员工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培训补贴。所需培训补贴资金由属地人社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推动回乡人员返乡创业。返乡创业项目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和指导回乡人员创办领办参办小工厂、小农场、小物流、小电商、小服务等“五小创业”项目。对回乡人员创办企业,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等额奖励,本级行政性规费全免;租赁厂房的,由受益财政视情况给予1-2年租金补贴;对回乡个人首次创办企业并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10人以上稳定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保、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对个人创业的,提供10万元以内担保贴息贷款;对返乡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财政贴息,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八、鼓励吸纳返乡人员就业。对非公生产企业直接招用首次在随就业的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达6个月以上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本措施截止时间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6个月以内,所需资金从地方就业配套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中介机构发挥作用。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持续向回乡人员推送岗位信息,促进就业,对成功推荐回乡人员本地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达6个月以上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推荐成功一人,给予机构500元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不低于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补贴资金的规模配套地方资金,各项政策落实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鼓励各县、市、区建设各类返乡创业主体园区,园区土地优先保障,各类生产要素优先满足,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吸纳创业就业人员2000人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5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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