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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18-09-04 00:00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编辑:admin
  • 审核: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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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新经济发展扩大就业
    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大力推动新经济、新就业形态发展,在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壮大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过程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优化新经济发展环境,将财政、信贷等相关优惠政策及就业创业政策向符合条件的新经济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延伸。健全与新经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制度规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人行随州中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政策机制扶持创业
    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和执法手段,充分运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信用风险分类、双随机联合检查、跨部门联合惩戒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方法,加强就业创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我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幅度内按最高减免标准执行。完善相关部门对创业企业在初创期、加速期、成长期等阶段的接续扶持和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提档升级。(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三、强化创业孵化场地支持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返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鼓励利用闲置的库存商业用房、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转为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龙头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围绕产业链和优势专业领域建设创业孵化平台,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加强返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绩效激励,对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孵化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带动就业人数和孵化效果,对基地给予3万元、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对入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实体,按政策规定落实场租、水电费补贴。入驻创业人员按政策享受扶持补助。(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负责)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强风险防控,优化和规范贷款审批流程,放宽反担保条件,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将“两代表一委员”纳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人范围。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创业就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随州中支、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五、促进大学生在随就业创业
    坚持实施人才引领战略,加快推动“炎帝人才计划”实施,大力实施“我选湖北、聚才随州”计划,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吸引更多大学生来我市实习实训,全方位扩大大学生在随就业创业规模。加快推进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筹资建设,保障高校毕业生、新市民居住需求。鼓励各地与高校、大型企业共建“创业学院”,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对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项目,经实地考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要求、市场前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给予1万元、3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对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积极申报全省2万元—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省、市不重复奖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积极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按规定落实学费代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拓展扎根基层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道。鼓励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税务局、团市委等负责)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项目,鼓励到农村创业带动农民就业。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支持劳务品牌等领域创业。大力推进跨区域就业协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对接的,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探索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加大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品牌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业专项培训计划,提升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七、开展就业扶贫攻坚行动
    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信息数据台账,实施精准帮扶。对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开展劳务协作对接活动,提高劳务输出就业脱贫的组织化程度。鼓励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各地可探索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移就业发放交通费补贴。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等业务,支持贫困人口通过发展生产实现就业创业。(市人社局、市政府扶贫办、市经信委、人行随州中支等负责)
    八、加强精细化就业援助
    对零就业家庭开展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动态清零。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及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以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为导向,全面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创造条件鼓励集中就业,多渠道扶持促进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等负责)
    九、稳妥做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去产能企业分流人员自主创业,企业应优先提供闲置厂房、门面等创业场地;各地应优先安排入驻相应的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负责)
    十、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贴息贷款、场地提供等政策扶持,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创业扶持项目支持。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全部参加培训。积极推行退役士兵“阳光安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对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和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保障就业。鼓励支持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等政策。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等负责)
    十一、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
    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随州职业技术学院、随州技师学院及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构建与学校定位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专业体系,将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融入人才培养方案中,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推进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加大职业教育资源和资金整合力度,加强统筹。(市教育局、市人社局、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等负责)
    十二、实施“技能强市”战略工程
    以培育“神农工匠”为引领,培育、选拔、引进一大批高质量技能人才。建立健全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形式,覆盖全体、贯穿终身的培训体系。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试点实行职业培训信用账户制度。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及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落实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探索建立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加大对指导目录内培训项目的补贴力度。鼓励企业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落实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扶贫办等负责)
    十三、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预测监测机制。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数据库,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重复体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十四、强化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供给
    提升就业服务均等化、专业化水平。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广服务对象自助服务、网上办理,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保障服务经费。创新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更多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在城镇常住且无业的农村转移劳动者,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在农村常住的无地无业劳动者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均等享受普惠性就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联动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强化就业资金保障,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和就业管理服务高效运转。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激励力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经科学民主决策,但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难以预见等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免于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六、强化就业形势研判和失业风险防范
    加强有关部门和社会机构协作,健全就业形势定期综合会商评估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全行业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完善失业风险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对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的地方,要加大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失业保险、就业托底等政策措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负责)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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