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2-11-0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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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涂小丽
  • 审核:涂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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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奖励?政府部门如何兑现奖励资金?

:我市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到我市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奖励资金的兑现实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不需要提供任何申请材料,市科技局在一个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通知下发后,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信息进行汇总核实,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至企业账户。

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如何组织实施的?项目申报的条件是什么?

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为分类集中竞争性评审后补助类型主要面向我市专用汽车、应急装备、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每年度组织评审5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项目3-5个,30万元支持项目810个。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认定程序:

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提交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

申报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以专家评审分数高低为重要参照依据进行遴选

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其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将作为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

项目立项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再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申报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专用汽车、应急装备、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创新型企业或研发机构,且建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应拥有中级以上(含)职称;

已完成项目的研发(中试前)尚未产业化,且取得阶段性成果,具有项目实施与产业化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研发投入与申报资金占比至少达2:1以上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有良好信用度,对承担省、市级科技项目逾期未参加验收或不合格的企业,五年内不具备申报资格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项目近两年内应拥有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临床批件、技术标准等成果证明,成果应与研发项目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问:我市企业转化应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有政策补贴吗?补贴标准是多少?补贴资金如何申报?

答:我市每年对通过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转化应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其技术转让费、成果作价(或股权折算)出资额或研究开发费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成果转化补贴项目申报认定程序:

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补贴项目申报通知;

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补贴项目申报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市科技局对通过审查的项目予以立项,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再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问:我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平台有哪些?支持建设的各类平台的奖励标准是多少?政府如何兑现资金?

答:我市财政给予支持建设的科技技术创新类平台有: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有: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以上平台按照功能、级别不同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奖励资金兑现实行“免申即享”,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省科技厅的认定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平台进行审核汇总,按照对应的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至企业账户。

问:我市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或单位有奖励吗?具体的奖励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对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获得上述奖励的,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排名第二、第三及以后的奖励比例分别为80%50%。对于同一获奖项目中包含多个本地单位的,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

问:我市对发明专利的奖励标准是多少?奖励如何兑现?

答: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PCT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由奖励对象提交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发明专利奖励申报表》及发明专利证书,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新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汇总,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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