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市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到我市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奖励资金的兑现实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不需要提供任何申请材料,市科技局在一个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通知下发后,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信息进行汇总核实,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至企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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