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 市卫健委关于转发 《省发改委 省卫健委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2-27 10:48
  • 信息来源:
  • 编辑: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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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20234

发改委卫健委关于转发

《省发改委省卫健委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县、区发改卫健随州高新区经发局国网随州电公司,随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随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水电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管理,支持托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省发改委、省卫健委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6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价格政策

经有关部门登记、卫健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机构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用水、用气视同为当地执行居民水价或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二、关要求

(一)各发改、卫健部门要加强宣传解读,确保托育机构价格政策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发改委、市卫健委。

(二)各水电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受理托育机构申请,简化办理程序,确保托育机构居民类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省发改委省卫健委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68号)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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