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把学校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分类应对、突出重点”的原则,深入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有效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及难点问题,切实保障师生安全,维护校园平安及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一)完善学校安全教育机制。落实《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育及应急疏散演练活动,适当增加反欺凌暴力、反恐怖行为、防网络沉迷、防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等教育内容。按照标准建设学校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及档案制度,开展心理咨询、监测和危机干预工作。在开学初和放假前召开学生主题班会,指导合理安排学习生活,强化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融入班(团)工作及学生实践活动,纳入教师培训内容。相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鼓励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设置安全教育实践场所。社区、家庭要经常对青少年开展安全教育。
(二)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学校选址要避开建筑阴影区和自然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保证学校场地、校舍、设施等符合安全标准。学校周边禁止建设有污染、危险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企业和设施。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200米内禁止设置娱乐、上网服务、彩票点、油气站等场所,50米内禁止设置集贸市场、垃圾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通信、电气油等公共管道铺设不得穿越学校,并控制安全距离。公安机关要在学校周边设立“护学岗”,建立日常巡逻防控和高峰勤务制度,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在学校周边交通路段设置警示标志、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加强上学、放学时段交通秩序管理。
(三)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各地每学期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及周边环境、校园校舍及设备设施、食品卫生等进行大排查,建立整改清单,对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学校要建立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健全家校联系机制。完善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制度,搭建便捷交流平台,畅通家校联系。组织学校、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学生监护责任。
(五)健全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可能影响学校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及时评估和预警,指导学校做好防范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支持专业机构(组织)提供教育部门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管理标准等相关服务或产品,帮助学校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三、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
(一)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公安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学校是校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强化日常管理,主动联系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所在地政府统筹协调审批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二)落实部门日常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要担负学校安全管理和指导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指导对学校疫情或群体性健康问题采取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给学生使用的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住建部门要加强学校工程建设监管,指导学校危房监控、鉴定及校舍安全排查和隐患消除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企业的监管,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质监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综治、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校园周边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三)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标准。按照标准配备学校保安员和宿舍管理员,设置警务室和报警点,落实“一校一警”巡查护校制度。在校园重点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各地要将校园视频监控及报警系统接入公安部门监控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安防条件不达标的新申办学校,不得审批设置。
(四)防控多发易发安全风险。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学生溺水防控工作,定期组织防溺水隐患排查,广泛宣传防范知识,发布警示信息,在危险水域和事故多发水域设置警示牌,告知防护措施,为学生提供公益性游泳培训与指导服务,同时强化家长的监护责任。健全早期发现、及时干预的校园欺凌防控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责任民警实施训诫制度。改革专门教育制度,健全学生接受教育矫治的工作程序及专门学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网络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传播校园欺凌事件,要及时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健全校车运行规范,加强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整治力度。强化群体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严防火灾、水灾、中毒、疾病传播、地质灾害、房屋倒塌、集体踩踏、周边有害气体泄漏等群体性学生伤亡事故。
(五)打击危害学校和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团伙,及时打击整治。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秩序、侵害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专案专人、坚决处置和打击。教育部门要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及早发现处理和从严问责;对达到违法犯罪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严惩。
(六)构建学生安全保护网络。学校要构建对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公布举报信箱和电话。相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救助和矫正机制。注重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共青团要完善维权热线,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妇联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和组织落实工作。鼓励和支持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公益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四、健全安全风险化解机制
(一)健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处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要优先对受影响的学校开展救援。学校要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事故报告、处置、协调机制。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二)完善事故处理支持体系。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中小学推广法律顾问制度,提升舆情应对能力。健全县(市、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参加的事故处理工作机制。对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认识相关责任,明确监护人职责。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学校与家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司法部门引导进入调解程序。经反复调解无效的,引导向人民法院诉讼。对围堵校园、殴打辱骂教师、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制止。
(三)建立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举办者要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违规推销保险产品。提升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投保学生平安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的意外和疾病风险。鼓励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五、健全安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学校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制定具体工作细则或办法,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基础保障。教育、公安部门要明确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强工作力量。编制部门要优化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机构倾斜。财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保障本校安全工作专项经费足额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地方,要以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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