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补贴政策:2004年2月27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明确规定: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为了促使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规定落到实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完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7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我市和各县、市、区都严格按照省里文件精神执行了该项政策,该项奖励政策目前尚未覆盖镇办企业退休职工。淅河镇镇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规定可由当地政府视财力研究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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