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中对贫困妇女生育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根据这条规定,贫困妇女在生育方面可以得到的生育救助具体表现在:(1)为贫困妇女提供生育救助的义务人,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生育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工作范围,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来开展。在各级人民政府中,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和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是具体组织实施救助的行政机关。(2)为贫困妇女提供生育救助的范围是“必要”的生育救助,即保障贫困妇女在生育中得到最基本的生育医疗条件、生育指导和最低生活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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