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口水一棵树到一座山 生态文明立法筑牢鄂北生态屏障
  • 发布时间:2024-05-10 09:27
  • 信息来源:
  •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 审核:罗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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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4月19日随州市正式公布《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该市以生态文明立法加强源头治理,从“一口水”着眼保护饮用水水源,到“一棵树”入手推进古银杏树保护,此次聚焦随州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小切口”,从“一座山”发力担起筑牢鄂北生态屏障的重要使命。

随州市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58种矿产,占全省已发现矿种的37.9%,其中非金属矿长石资源量全省第一,重晶石、普通萤石资源量全省第二,矿产业发展迅速,但也存在粗放管理、监管不足等问题。采矿形成的大量矿山边坡及废渣堆积占用了较大地表土地、林地资源,垂直开采留下的“一面墙”问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产生了诸多历史遗留欠账。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做好矿山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的“后半篇文章”,随州市高位推动,以生态立法加大生态修复,该市人大常委会深入8个镇(街)15处主要矿区蹲点调研,召开多个层面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0余场,收集意见建议500余条,厘清条例所要解决的最急迫最突出问题。

《条例》指出,矿山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系统修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槽等进行封闭、回填,对破坏的山体、植被等进行修复,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借生态修复之名非法采矿”,《条例》明确,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因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和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无偿用于该矿山修复工程;土石料有剩余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其销售收益优先用于保障该矿山修复工程。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文杰认为,随州通过地方立法补齐短板,层层压实安全链、责任链,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通过加大监督力度,用法治力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为鄂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厚植生态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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