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省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在2020年出台的《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鄂政办函〔2020〕27号)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目录作进一步调整扩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鄂发改公管〔2024〕196号)。现就相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6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我省制定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鄂政办发〔2016〕55 号),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五大类、82个子项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到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
2020年,我省按照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委制定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号)对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修订,印发了2020版《目录》。2020版《目录》实施3年多来,各地各部门大力推动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平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实现交易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我省公共资源交易规模自2020年起突破万亿大关,年均增幅9.3%,2023年达1.39万亿元。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发〔2022〕14号)要求“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落实和完善管办分离制度,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按照这一要求,202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委修订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推动清单内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平台体系。
二、目标任务
对照新发布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省发改委于2023年12月29日、2024年4月14日两次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17家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修订形成了2024版《目录》送审稿,所有部门意见均全部采纳并达成一致。2024版《目录》涵盖17大类30个子项,与2020版《目录》相比,新增了3大类、5个子项,删减2个子项,同时根据部分领域最新的政策调整,对相应子项的表述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内容为:
一是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新增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国有草原交易、集体草原交易4个子项,根据我省实际新增了公共数据产品交易子项。
二是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调整国有产(股)权交易名称表述;将“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股)权转让”合并表述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并增加省财政部门作为行政监督部门。
三是根据各领域最新政策和行业和主管部门建议,更新调整了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物权交易、林权交易、无形资产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耕地指标交易、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用水权交易共11类项目内容及备注。
四是根据省医保局意见,将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移出目录。
三、政策措施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通过以目录清单方式厘清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明确监管重点领域,减少政府对市场自主行为的干涉;
二是强化重点监管。明确监管重点,坚持“应进必进”,将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内容全部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实现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集中监管,以“统一规范”引领“阳光交易”。同时,对国家目录指引中未明确具体内容的项目结合我省实际进行逐项细化,强化了制度的刚性;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将国家目录指引未包括的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疫苗集中采购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采购这类直接关系民生、群众关注度高的交易活动纳入了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是维护市场自主权。以问题为导向,对于民间投资项目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明确强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避免了“公共资源交易”概念的泛化和滥用。
四、解决问题
推进清单内项目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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