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推进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评标环节错误快速纠正(以下简称评标快速纠错)试点改革,明确评标快速纠错程序,规范招标人组织评标快速纠错行为,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评标快速纠错是指招标人在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公示中标候选人前,组织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中的错误及时进行纠正。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组织评标快速纠错的,应按照本工作指南组织开展。
第四条 各招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人组织评标快速纠错实施监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人组织评标快速纠错提供场地服务、技术支持。
第五条 招标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评标报告审核工作机制,按照本工作指南明确的程序组织开展评标快速纠错活动,并对整个活动负责。
第六条 招标人组织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的,应对评标报告相关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且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1日内完成,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招标人不得只针对特定投标人的评审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 除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且需组织评标快速纠错的情形外,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 招标人发现以下情形的,可无需经招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在发现相关情况2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相关错误予以纠正: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在评标报告中签名;
(二)评标报告记载的内容有遗漏;
(三)否决投标的,未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具体情形、原因;
(四)采用“评定分离”方法定标的,评标委员会未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推荐的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的事项等;
(五)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六)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八)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存在错漏的;
(九)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和严重不平衡报价未进行分析研判的;
(十)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未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进行研判,就否决全部投标的;
(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而否决其投标,却未要求投标人就其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的评审存在其他错误的。
(十三)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导致产生明显错误的。
(十四)评标委员会快速纠错后,涉及主观分修改或重新评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未处于保密状态,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评审。
组织评标快速纠错后,涉及到专家违法违规的问题,各级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九条 招标人组织评标快速纠错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需纠正错误清单。招标人可通过审核评标报告,收集评标报告中存在的错误并组织进行核查,确定需纠正错误清单。
(二)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协助下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并向原评标委员会提交需纠正错误清单及相关佐证资料。
(三)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对招标人提交需纠正错误清单,原评标委员会应逐项进行复核确认。对于未通过复核确认的需纠正错误清单内容,原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出具书面意见说明原因。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复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方式表决,复核结果经原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四)原评标委员会纠正。原评标委员会按照已确定的复核结论,对评标报告中的相关错误依法进行纠正。评标委员会不得超出经复核确认的需纠正错误清单范围对评标报告进行修正。
(五)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原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评标报告之日起1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十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招标人组织完成评标快速纠错后,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评标、评标报告审核以及评标快速纠错的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将审核评标报告的相关资料和组织评标快速纠错所产生的资料与项目招投标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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