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预算单位,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关于印发深化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公管文〔2023〕14号)、《关于印发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鄂公管文〔2023〕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5%、1%—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具体价格评审优惠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
三、继续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
四、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一是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二是严格落实保证金政策。为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三是对于体系复杂、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修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企业承担。四是初始注册建筑类最低资质等级的企业能够承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程业绩要求,不得设置明显不利于初始注册企业的招标条件。
五、深入实施“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银企自愿、风险共担、统一政策、分级实施”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体系,创新操作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大的便利,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鼓励融资利率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任何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及融资方式、渠道。
六、将支持政策编入采购文件、嵌入管理系统。调整完善有关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中增加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内容。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内嵌于各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招标(采购)公告、评审、结果公告等环节全流程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各地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将修订示范文本、调整完善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升级改造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等工作落实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局。
七、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鼓励采购人依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在扩大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预付比例环节上有所突破,可以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立即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预付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资金,对于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可以预付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40%的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曰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标准(2021年版)》,对于货物、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下、县级4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全市60万元以下,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活动,降低交易成本,节约财政资金。
八、做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信息公开。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采购意向、采购合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按工程招投标的规定执行。为实现中标企业合同支付款项的查询,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在财政预算管理系统(“预算管理一体化”)中进行计划备案,以“计划备案号”作为工程款查询的依据。
九、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到位,对政策落实不力、效果不实、执行缓慢的地方和单位,市财政局会同市营商环境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采取约谈、书面提醒、现场督办、通报等方式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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