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发改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体制机构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公管〔2024〕351号)、《湖北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和《湖北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南》等有关文件要求,推动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审查范围
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统称“招标文件”)时,按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限制市场竞争。
二、审查方式
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结合自身实际采取自行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协助审查的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招标人自行审查的,可以由招标文件制定部门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招标文件制定部门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招标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审查的,招标人应当严格把关审查程序,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招标文件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发布;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发布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发布;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发布。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审查工作中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招标人可以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云平台公示拟予发布的招标文件及意见反馈渠道和时间。
三、审查内容
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对投标人参与投标有排斥、限制竟争效果情形的,不得发布。
四、有关要求
招标人在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作为招标人审签招标文件的重要参考。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签同意发布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云平台发布。未按要求发布《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的,市发改委将定期进行通报处理。
本《工作提示》未尽事宜,可参照《湖北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南》执行。
附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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