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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企业实施新时代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24-07-12 16:18
  • 信息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编辑:黄振忠
  • 审核: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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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近期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企业实施新时代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一是国家有部署。人社部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和职建司年度工作要点中要求,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由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学徒工构成的新时代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二是企业有需求。近年来,一些企业特别是技能人才占比较高的大型企业反映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较窄、技能人才获得感不强等现实问题,希望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支持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将有利于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升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激发广大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其获得感和荣誉感。

三是工作有基础。在国家新时代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简称“新八级”)实施之前,我省已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省直以及武汉市等市州2011年—2020年期间开展过“首席技师”选聘工作,部分央企、省企也探索评聘了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为《指导意见》起草奠定了基础。

二、文件起草主要情况

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8号)等文件精神,遵照《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提出的工作原则,坚持能力为本、科学评价、效果导向、岗位使用相结合,健全“新八级”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

二是充分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积极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开展新时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人社部门主要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

三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为确保《指导意见》切实可行好操作,我们进行了“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了市州人社局、在鄂央企、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以及基层一线技能劳动者的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已采纳或已协商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全面推进新时代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落实的目标,建立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第二部分:实施范围。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

第三部分:等级(岗位)设置。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和职业(工种)特点,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时代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第四部分:评价方式。从三个层次分别对“学徒工”、初级到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的评价方式作出规定。将“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作为新时代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重点,在附件部分对申报要求、评聘程序等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激励机制、发挥导向作用、加强宣传引导等4点要求。

四、文件的创新点

一是开辟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在评聘“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过程中开辟绿色通道,特别提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湖北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湖北工匠等可直接申报特级技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首席技师。

二是加强政策协同。将“新八级”落实作为统筹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明确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新时代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纳入当地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并将用人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政府津贴享受对象选拔,“湖北工匠”等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工作重要参考指标。强化技能人才各项工作、政策联动协同,从政策层面激励各地各单位积极开展新时代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加速推进“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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