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名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三、政策对象
企业研发费用
四、兑现标准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兑现流程
纳税人在申报表内填写相应附表应可实现。
六、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七、政策咨询电话(座机)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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