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河湖长制”——小知识
  • 发布时间:2020-01-20 10:08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李发兵
打印
“河湖长制”是指由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河湖长”,建立地方党政主导、属地主责的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责任制度,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治水管水的一项制度创新。其目的是从河流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构建常态化的清水护水体系,共同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实现水清、河畅、景美、岸绿治水目标。 
  2003年,浙江省长兴县在全国率先实行“河长制”。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7年12月26日,又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湖北省是千湖之省,2017年在制定河长制实施意见时,将湖泊纳入其中,称为“河湖长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